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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宿迁学院的函
信息索引: 360A03-02-2014-0014-1 生成日期: 2014-05-19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发函〔2014〕132号 信息类别: 发展规划
内容概述: 经研究,同意建立宿迁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2014160。

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宿迁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4〕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同意建立宿迁学院的函》(苏政函〔2012〕115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建立宿迁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2014160。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宿迁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2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5个,即土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自动化、测绘工程。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江苏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宿迁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4年5月16日

附件

宿迁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宿迁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宿迁学院

  学院英文名称:SUQIANCOLLEGE

  学校注册地址:宿迁市黄河南路399号

  第三条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学院由宿迁市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作举办。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定位

  第五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协调发展。

  第六条立足宿迁、面向江苏、辐射淮海经济带、主动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章 学科专业、规模、层次与教育形式

  第七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与调整专业,以应用学科为主,以工为主,文、理、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八条学院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学制4年,学生修业期满,操行评定及学业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设定为12000人,今后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院办学实际适时调整。

  第十条学院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适时开拓国际合作办学。

第四章 资产、经费来源、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校资产总额141,063.32万元,其中举办者投入38,671.00万元。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资产。

  第十二条学院财产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办学积累;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学院举办各方出资金额为:宿迁市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出资人民币壹亿元,各享有宿迁学院50%的股权。

  第十四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资产、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受赠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举办各方不得将出资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抵押或转让等,出资比例或份额变动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六条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十七条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九条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董事会换届或院长离任时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管理体制及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举办方代表、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11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宿迁市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派代表担任;设副董事长1人,由江苏省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派代表担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每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产生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各方与学院协商推选产生;以后每届董事会由举办方推选、院领导推荐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

  (二)审议、修改学院章程;

  (三)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可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列举出授权范围。

  (三)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四)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原则上应在会议举行十日前通知各董事,会议通知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

  (五)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并提供书面委托书。若届时未能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视为弃权。

  (六)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至少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含委托人)的半数以上通过。有关举办者变更、院长任免、修改学院章程、学院增减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审核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七)每次董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本由董事会保存。董事会议做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第二十六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70岁。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决定;(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和拟定学院各级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实施奖惩;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八)学院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宿迁学院委员会。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体系,制定各类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校内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院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教学基本建设、教学质量监控、评定教学奖项、组织教学改革。

  第三十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评定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六章 举办者、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举办者应当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保障学院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和学院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第三十七条学院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院根据自身条件,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十九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教育与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十条学院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三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院积极探索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办学模式。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水平,提升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八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职员工,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确定。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四十七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建立培训制度,对教师和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八条学院教师依法享有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教育,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院为教师进修、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五十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学院每学期对教师和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时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事宜。

第九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生依法享有和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学院按教育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的学生,复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严格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院颁发其毕业证书。对于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学生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必须依法履行如下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权益。

第十章 变更和终止

  第六十条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一条学院院长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后予以聘任。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自行终止:

  (一)按照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学院终止时,应当通过转学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四条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为:董事长或者院长提出修改建议,由学院董事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七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宿迁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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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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