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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同意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转设为辽宁理工学院的函
信息索引: 360A03-02-2014-0017-1 生成日期: 2014-05-19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发函〔2014〕137号 信息类别: 发展规划
内容概述: 经研究,同意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转设为辽宁理工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21013217;同时撤销渤海大学文理学院的建制。

教育部关于同意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转设为辽宁理工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4〕13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转设为辽宁理工学院的函》(辽政﹝2013﹞217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转设为辽宁理工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21013217;同时撤销渤海大学文理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理工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督促渤海大学与锦州金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真履行签订的《终止合作举办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并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辽宁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辽宁理工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4年5月16日

附件

辽宁理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保证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辽宁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三条学院地址:辽宁省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昆明街2号。

  第四条学院性质: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院办学宗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面向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学院举办者:锦州金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八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九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第十条办学规模:8000人。

  第十一条学科门类: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和艺术学。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共7人组成,其中1/3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内辞职、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修改学院章程;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三)聘任或解聘院长;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应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核准。院长任期3年,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任。院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

  第二十一条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经董事长授权,签署学院文件。

  第二十二条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院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学院下设党政办公室、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教务处、学生处、计划财务部、资产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819,401,407.11元,其中,举办者投入455,495,430.01元。

  第二十五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学费收入;

  (三)学院的办学积累;

  (四)银行贷款;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学院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二十七条学院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院财产。第三十条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一条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学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基层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学院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院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院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七条学院法定代表人为学院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建立健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院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九条学院根据人才需求,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条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一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四十二条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四十三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管理以及教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等进行审议。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学院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确定。

  第四十七条学院教师依法享有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建立培训制度,对教师和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条学院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院每学年对教师和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生依法享有和履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收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接收转入学院的学生,复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学籍。学院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严格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六条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院变更名称、地点、层次、类别、院长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

  第五十八条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九条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条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的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的教职工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学院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学院章程修改的程序为董事长提出修改建议,由学院董事会审议,经2/3以上董事同意,并在30日内,报审批机关核准。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它规章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转设为辽宁理工学院并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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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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