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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同意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转设为齐鲁理工学院的函
信息索引: 360A03-02-2014-0018-1 生成日期: 2014-05-20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发函〔2014〕138号 信息类别: 发展规划
内容概述: 经研究,同意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转设为齐鲁理工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7013998;同时撤销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的建制。

教育部关于同意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
转设为齐鲁理工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4〕13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改建为齐鲁理工学院的函》(鲁政字〔2013〕175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转设为齐鲁理工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7013998;同时撤销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齐鲁理工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5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督促曲阜师范大学与曲阜孔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认真履行签订的《终止合作举办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并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山东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齐鲁理工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4年5月16日

附件

齐鲁理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管理,促进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齐鲁理工学院

  学校英文名称:Qil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三条学校法定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028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教育

  第六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学制为4年。

  第七条办学规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在校生规模控制在8500人左右。

  第八条学科门类:以理工学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九条学院举办者:曲阜孔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定位

  第十条办学宗旨与定位: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确保教育质量。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立足山东、面向全国,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综合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5至7人组成,其中1/3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2/3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其成员可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重要的规章制度;

  (二)聘任或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请,聘任或解聘院级其他领导;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机构设置方案;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对学院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九)决定举办者取得回报的比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如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合并、分立;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董事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另一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审定、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院内部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的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事业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等学校管理经验、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教育专家担任。院长人选经学院董事会决定,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聘任,任期4年,可连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院长助理、财务总监等5至7人,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任期4年,可连任。

  第十七条 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务会议;

  (三)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和执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推荐副院长、院长助理、财务总监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六)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办学活动;

  (九)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安全、有序、和谐、稳定;

  (十)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务会议,处理前条规定的有关事项,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审议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评定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等学术事项。

  第二十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毕业生进行颁发学士学位资格的评审。

第四章 党、团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党群组织在学院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党委在办学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舆情分析研判机制。

  第二十三条学院团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团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

  (二)教育学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三)了解和反映学生的思想、要求,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对要求入团的学生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

  (五)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第二十四条学院工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10.02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6.91亿元。学院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院存续期间,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学院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举办者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程序及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院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九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条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种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为学院的科学发展谏言献策,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教职工工会,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学院按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建立教师申诉渠道,由学院党委依法妥善处理教师的申诉。第三十五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自主聘任教师和职工。聘任的教师和职工按国家规定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聘用的教师必须具有国家《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职工应达到相应工作岗位的素质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院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岗位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在聘用合同期内,学院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五险一金)。

  第三十九条学院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学院对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合同义务者,经院长决定,并报学院董事会备案后解除合同,不再聘任。

  第四十条学院教职工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权力、义务,主动维护学院的形象和声誉,给学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教职工可中途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须事先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合同终止。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院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会以及其他学生组织,支持其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共青团组织的帮助与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院建立学生申诉渠道,由学院团委、教学、学生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四十六条学院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救助贫困学生。学院鼓励、支持并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认证考试,指导学生进行实习和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会同各二级学院负责。本科学生按国家规定学完全部课程,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发给本科毕业文凭;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学生毕业后,学院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八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九条学院的分立、合并,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董事会决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学院终止时,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学院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完毕,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学院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修改由学院董事会主持,修改后的章程经学院董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自国家教育部批准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转设齐鲁理工学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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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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