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同意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转设为安阳学院的函
信息索引: 360A03-02-2016-0045-1 生成日期: 2016-04-29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发函〔2016〕92号 信息类别: 发展规划
内容概述: 教育部同意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转设为安阳学院。

教育部关于同意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
转设为安阳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6〕9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转设为安阳学院的函》(豫政函〔2015〕90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转设为安阳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41013504;同时撤销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安阳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3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安阳师范学院与河南商丘春来教育集团签订的《关于同意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的协议书》,请督促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河南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安阳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安阳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和科教兴豫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旨在规范安阳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办学行为,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条 学院名称:安阳学院。英文名称:Anyang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地址:河南省安阳市中华路南段599号。邮政编码:455000。学院设有中华路南段、文峰区文明大道中段路南、高庄乡小吴村(文峰区中华路中段路西)三个校区。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河南商丘春来教育集团。

  第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依法制定学院章程,推举学院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参与学院的办学与管理。

  第六条 学院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内容: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第八条 学院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学院为独立法人组织,理事会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院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资产为学院所有。

  第十一条 学院以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服务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努力为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高素质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办学形式、宗旨与规模

  第十二条 办学形式、层次:学院主要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学制4年,学生修业期满,操行评定及学业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学院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专科学历教育为辅。

  第十三条 办学宗旨:学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育人为根本,以内涵建设为重点,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宽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四条 办学定位:学院立足安阳、辐射周边、面向河南、服务基层,主动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人文学科和管理学学科为主,逐步形成各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努力把学院建成特色鲜明、注重应用、质量较高的应用型本科高校,为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高素质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五条 学院专业设置及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学院发展实际,加强优势学科建设,以人文学科和管理学学科为主,积极发展工学和艺术学学科,稳步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结合学院的办学条件,适时增加和调整专业设置。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3000人。

第三章 学院理事会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院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院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理事会组成结构:

  (一)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人,其中1/3以上理事应当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二)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其他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以后每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院领导推荐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成员任期:

  (一)理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二)学院举办方变更或调整时,原举办方推举的理事资格自动终止,由新的举办方推选理事。

  (三)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理事离职时其理事资格自动终止。

  (四)学院理事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学院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行使学院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依法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由副理事长或者指定、委托其他理事负责召集。

  (二)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至少两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理事会实行集体决策,理事会会议必须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的1/2以上出席,经理事会成员的1/2以上多数通过,所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或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

  院长任期为4年,经理事会聘任核准可连任。

  第二十五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各级工作人员和拟定学院各级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实施奖惩;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八)学院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与分院(部)、处(室)两级管理,分院(部)、处(室)在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分院(部)、处(室)实行院长、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教授治学,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组织并履行职责,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学院的重大事项,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和职务聘任制,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分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教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章 党团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安阳学院基层委员会,党委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学院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原则,设立必要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二级单位及以下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在办学中起监督作用,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八)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积极推进并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理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学院理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院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院党委与学院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

  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监督、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等权利。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教职工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充分发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为党、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院高度重视教学工作,突出教学中心地位,正确处理教学与学院其他工作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专业结构,整合办学资源,形成合理布局、构建以优势学科为依托的专业群,逐步形成有自己特色的学科专业结构,以人文学科和管理学学科为主,积极发展工学和艺术学学科,稳步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努力建设品牌专业,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在教学中积极应用科研成果。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市场需求,依据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人才培养计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主选用教材;学院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并创造条件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积极改革创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办学模式。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及时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核心能力,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学院坚持以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在教学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严格按照市场需求和使用人才的标准,实行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社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用性。

  第四十六条 学院重视科研工作,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应用科研成果,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自身条件,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加强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为实验教学提供优良的环境和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治校,从严治学,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建立健全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质量标准。

  第五十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

  第五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教育与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和合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财务制度

  第五十三条 截至2015年8月31日,学院拥有总资产6.74亿元,净资产为5.29亿元,其中:举办者累计投入资金4.18亿元,办学积累1.11亿元。学院负债1.45亿元,负债率21.58%。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为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办学经费由学院自筹,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学院的办学积累;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六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均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接受的社会捐赠,依照与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院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院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五十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八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和学院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管理规定,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学院聘任教师、职员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学院根据教学及管理的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兼职教师在其承担学院教学任务时,按其教学工作量支付酬金。

  第六十五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六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相应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传播先进思想,培养优秀人才。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学院支持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

  第六十九条 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平等待人,热心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十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科学研究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院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对教职工进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九章 学生

  第七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七十六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热爱祖国、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生在校的表现和结果,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相应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条 学生入学后在相关专业学习,修业期满时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由学院颁发学历证书或结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院授予相应学位。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学院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八十一条 学院设立招生机构,负责招生工作。招生计划列入普通高等学院的招生计划,从参加国家统一的普通高等学院入学考生中录取。

  第八十二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十章 变更和终止

  第八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四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八十五条 学院院长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自行终止:

  (一)按照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七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为:理事长提出修改建议,由学院理事会审议,经2/3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发布日期:2016-05-26  下载 收藏
责任编辑:谢沂楠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