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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同意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转设为信阳学院的函
信息索引: 360A03-02-2016-0046-1 生成日期: 2016-05-03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发函〔2016〕93号 信息类别: 发展规划
内容概述: 教育部同意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转设为信阳学院。

教育部关于同意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
转设为信阳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6〕9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转设为信阳学院的函》(豫政函〔2015〕89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转设为信阳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41013503;同时撤销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信阳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6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信阳师范学院、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信阳市天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的协议书》,请督促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河南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信阳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信阳学院章程

序言

  信阳学院自创办以来,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持“师生为本,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发展战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面向未来,信阳学院将继续发扬优良办学传统,遵循现代高等教育理念,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坚持转型发展,促进内涵建设;坚持开放办学、加强对外交流;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突出办学特色,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努力创建一流应用型民办本科高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院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信阳学院。

  学院英文名称:Xinyang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校址:河南省信阳市南湖路(长安路)237号。

  第四条 学院校训是“勤学、笃行、求真、创新”。

  第五条 学院性质为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由信阳市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出资举办。截至2015年8月31日,学院资产总额8.68亿元,所有资产均为学院所有。

  学院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学院办学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指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和鼓励学院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六条 学院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院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八条 学院办学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适时、适度发展国际合作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九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承创新,服务于国家与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

  第十条 根据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学院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根本、以学生出路为导向,遵循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6000人左右,其中本科生达14000人左右。

  第十一条 学院不断加强优势专业建设,深入推动转型发展,坚持师范教育专业与应用型专业并重,文、理、工、法、教、史、经、管、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十三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坚持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特色型专科教育。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少数民族预科学制5年,专升本学制2年。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十七条 学院发挥文化教育优势,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勇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二)爱岗敬业,忠于教育事业,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严谨治学,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勇于探索创新,提高业务水平。

  (五)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培训制度,对教职工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和职务聘任制,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工资、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时,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师薪酬增长制度,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及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尊敬师长,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坚持理事会决策、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由举办者、院长、党委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7-9人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验,举办者推举不少于3人,教职工代表不少于2人。

  理事长由举办者推举。更换、罢免或增补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2/3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理事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学院副院长,审议部门负责人名单。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制订和修改学院章程。

  (三)明确学院办学方向、办学思想及办学特色。

  (四)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五)审定学院经费预算和决算。

  (六)审定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管理制度。

  (七)讨论决定对学院有突出贡献工作人员的奖励。

  (八)考核院长和院行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审定工作总结。

  (九)审议通过学院重大投资和建设事项。

  (十)修改理事会章程。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者临时会议。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于非重大的临时性问题,理事会可以通过书面传阅方式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传阅,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理事签署同意,并于最后一名理事签署之日开始生效。

  第四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事务主要负责人。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学院教育教学人事等行政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三)向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聘任、解聘部门负责人以下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四)拟订学院财务预、决算方案和教职工的工资方案。

  (五)执行和组织实施理事会审定的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落实管理规章制度。

  (六)向理事会提交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和教师给予奖励的方案。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院理事会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审议相关议题时,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根据讨论结果作出会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院长任职资格和条件: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任期为4年,经学院理事会续聘,并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学院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五)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以通过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3方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五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六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建立中国共产党信阳学院委员会。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党委与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以及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和纪律检查等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院系及所属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必须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五十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建立校、院(部)和行政处室两级基层工会组织。在工会组织中设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做好与女教职工有关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和学院发展规划、教学改革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学院分配实施方案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七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设立教学部、实践教学中心、科研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可根据学院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级研究机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院审批。

  第五十六条 系主任作为主要行政负责人,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本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学生管理、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条 系党总支负责本系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支持系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八条 系设立以教授为主的分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管理和科研中的作用。

  第五十九条 系日常管理实行系务工作会议制度,由系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第六十条 院属研究中心(部、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学院保障其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八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应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院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学院的办学积累。

  (四)财政专项拨款。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全部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对学院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与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项目和标准相一致。

  第六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国家规定的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六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十七条 学院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热情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九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七十一条 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依法自主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办学质量和国际声誉。

  第七十二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五条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举办者及其他重要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自行终止: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八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布后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修订由理事长提出修改建议,由学院理事会审议,经2/3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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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5-26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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