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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转设为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的函
信息索引: 360A03-02-2016-0047-1 生成日期: 2016-05-03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发函〔2016〕94号 信息类别: 发展规划
内容概述: 经研究,同意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转设为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4013613;同时撤销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的建制。

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
转设为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6〕9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批准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的函》(皖政秘〔2015〕144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转设为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4013613;同时撤销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0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安徽工程大学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终止合作举办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请督促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安徽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构建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中文名称: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学校英文名称:Anhui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英文缩写:AIIT;网址:www.aiit.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文津西路8号

  文津校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文津西路8号);

  新芜校区(安徽省芜湖市新芜经济开发区永和路1号)。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安徽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宗旨与办学内容: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以本科层次人才培养、科研活动、社会服务等为基本办学内容,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服务国家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

  第八条 发展定位和培养目标:

  以“产业工程师和创业企业家的摇篮”为愿景,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规模、结构、质量协调发展,应用工科为主,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生产、工程、服务、管理等一线所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

  第九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和层次:

  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要形式。以本科学历教育层次为主,积极创造条件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资质,开展优势和特色学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第十条 办学规模:

  学校在校生规模在稳定期为12,000人左右。

  第十一条 学科门类与专业定位:

  以工学为主,并将信息技术与机电、艺术、管理类专业融合,从而形成有特色的多学科和专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最高决策权。

  第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由7人组成,1/3以上成员应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方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社会组织或个人代表等组成。董事会成员中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他成员由举办者确定;举办者法人代表担任学校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应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现场出席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可以使用通信方式出席会议或者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愿;董事会组成人员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

  (三)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纪要)和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应当在记录(纪要)和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由专人存档保管;

  (四)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2/3以上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3.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审核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6.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结束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同时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且需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董事会通过并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组织并主持,学校党政领导参加。原则上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应由实际参会人过半数同意;校长认为多数人意见不正确或多数人认为校长意见不正确的,可以由校长决定另行讨论或直接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章 学术、学位组织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管理和决策、审议、评价、监督、咨询的权威机构。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与职责、委员的产生程序与增补办法、议事规则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组织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专任教授及专业、学科所需的其他特邀委员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或选举等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获选票数应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学术评价、学术道德建设、学科建设与发展等专门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织以及学位审查、评定、授予或撤销的权威机构。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学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骨干教学科研人员等构成,成员中骨干教学科研人员从学校专任教师中遴选,原则上需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四章 党团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党委组织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委组织,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委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党委、团委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系部及以下成立对应的党、团支部组织。各级党团组织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团组织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需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思想政治有关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发展等有关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委对学校的发展和内部管理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研究讨论。

第五章 教职工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选董事会教职工代表;

  (二)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征求与一线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激励等基础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领导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在组织职能范围内合法、合规的组织开展教职工活动,不断团结全体教职工,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会权利和义务。学校工会作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决议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工会代表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1/3以上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由校长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校单独设置财务处,配备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监察与审计委员会。

第七章 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师资,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引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各类福利政策、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当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等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学校所规定的各类教学任务与非教学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安全,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爱岗敬业,忠于教育教学事业。不得在任职岗位上未经学校批准从事与学校教学无直接相关或者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其他兼职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各类教职工实行聘任制,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岗位职责、条件和任期等进行聘任。学校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已经退休的,签订返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落实和保障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缴纳“五险一金”。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在国家学籍网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通过设立校长信箱、学生信箱等沟通渠道和机制,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章 办学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的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依法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学生资助等各项基本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不断促进办学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充实办学条件,并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各项要求。

  第五十四条 学校独立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校学位证书。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每年公布就业质量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十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办学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举办者投入、学生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等收入及其他专项基金、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有关收入、政府及社会补贴与捐赠等。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载明。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学校注册资金12,000万元。截至2015年8月31日,学校资产总额725,460,451.83元,净资产517,618,605.33元,负债总额207,841,846.50元,负债率28.65%。

  第六十二条 学校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25%作为预留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出资人)参加学校董事会,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出资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其中办学结余的界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标准执行);学校举办者(出资人)根据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因素确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学校举办者(出资人)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前,将向社会公布与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学校举办者(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董事会形成决议,并依法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议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示情形之一的,学校举办者(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第十二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举办者(出资人)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办学情形的。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应该按照以下程序合法合规进行: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请学校董事会审批,依法报核准机关核准。章程修订经核准后,学校应重新发布章程。

  第七十二条 学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校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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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5-27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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