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转设为温州商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6〕9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转设为温州商学院的函》(浙政函〔2015〕83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转设为温州商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3013637;同时撤销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温州商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5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温州大学与温州文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终止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合作办学协议书》,请督促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浙江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温州商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温州商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温州商学院;
英文名称:Wenzhou Business College;
学院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第三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成长会做人、成才会做事”的育人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现代商业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结合社会需求适当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等。
第六条 办学规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院遵循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8500人左右。
第七条 学科门类: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文学、工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院的举办者:温州文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贯彻董事会领导、院长行政、党委监督保障、专家治校的指导方针。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校外专家、教职工代表等7人以上(奇数)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副董事长。
第十三条 董事会组成成员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长和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
(二)修改董事会和学院的章程;
(三)审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审批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根据院长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审定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九)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1/3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在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会组成人员代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通过方为有效: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董事会组成人员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董事会成员及学院领导的监督权。
监事由举办方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共3人组成,其中举办方代表1人,由举办方协商确定;教职工代表2人,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和学院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对董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会成员、学院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实行多数通过原则和一人一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副院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协助院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
第二十三条 院长的产生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任期4年,可以连任。副院长由董事会任命,任期4年。
第二十四条 学院院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学院章程行使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五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全面行使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职权;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全面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召集、主持院务会议;
(五)组织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解聘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教职工,实施奖惩措施;
(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学院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十)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院与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院长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学院党委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在依法办学和规范办学中起监督作用,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证作用;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干部的教育、监督、培养与考核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积极性。
第三十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1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培养社会需要的具有现代商业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五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学院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六条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企合作,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接,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会适用性,积极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
第三十七条 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第三十八条 重视科研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促进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过程优化,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管理规定,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学院聘任教师、职员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学院根据教学及管理的实际需要,配备数量充足的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学院根据实际,自主确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和福利标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为受聘教职工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院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四十九 条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师。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转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者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的权利。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章 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注册资金为人民币6000万元。
第五十六条 根据学院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5年8月31日,学院资产总额75194.6万元,净资产58018.8万元,其中举办者投入35860.6万元,办学积累22158.2万元;学院资产中没有温州大学及地方政府等实体投入的国有资产。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和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节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公示后执行。
第六十条 学院办学经费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向学院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安全稳定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学院董事长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维护安全稳定、建立和谐校园是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能之一。
第六十五条 加强学院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以学院、分院党组织和学生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
第六十六条 严格落实维护学院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推动建立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
第六十七条 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安全防护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九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的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的名称、层次、类别发生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的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转设为温州商学院并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