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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同意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转设为沈阳科技学院的函
信息索引: 360A03-02-2016-0050-1 生成日期: 2016-05-03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发函〔2016〕97号 信息类别: 发展规划
内容概述: 经研究,同意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转设为沈阳科技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21013621;同时撤销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的建制。

教育部关于同意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
转设为沈阳科技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6〕9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转设为沈阳科技学院的函》(辽政函〔2015〕41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转设为沈阳科技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21013621;同时撤销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沈阳科技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沈阳化工大学与抚顺市佳盛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终止合作举办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请督促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辽宁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沈阳科技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沈阳科技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院、教职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沈阳科技学院。英文名称:Sheny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二西路28号、30号、32号、39号、41号、43号,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501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抚顺市佳盛德贸易有限公司。

  第六条 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学院接受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立德树人,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发展科技、服务社会和传承文化。

  第八条 办学定位:应用型本科学校。

  第九条 培养目标: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学历教育为主,适时发展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教育为主,适度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等。

  第十二条 办学规模:学院办学规模确定为8000人。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工学学科为主,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学科协调发展。学院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二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为学院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第十五条 学院董事会由7人组成,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院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长由抚顺市佳盛德贸易有限公司委派。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董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经1/3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4年。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三章 学术组织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15人组成,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方式产生,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以选举的方式产生,获选票数应达到组成人员的2/3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人组成,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院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院长或者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其中教学人员从本校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

第四章 党团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参与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基层共青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学院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同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选董事会教职工代表;

  (二)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院每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八)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院、系两级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会权利和义务。学院工会作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决议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内部组织结构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设置方案由学院院长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四条 学院单独设置计划财务处,配备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七章 教师及其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师资,加强教师的培养,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不得独立承担学院教学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当学院侵占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院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学院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教师实行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院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学院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学院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落实和保障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相关待遇,缴纳“五险一金”。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学院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开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占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九章 办学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以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学院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必须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办学规模充实办学条件,并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和各项要求。建立和完善应用型、技能技能型人才培养制度。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十四条 学院独立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院学位证书。学院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每年公布就业质量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院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十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根据学院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5年8月31日,学院资产总额8.60亿元,净资产总额7. 15亿元,负债总额1.45亿元,资产负债率16.87%。总资产中,办学积累3.97亿元,无政府财政性经费投入和社会捐赠,负债中未与举办者发生借支款项。学院开办资金8800万元,其中抚顺市佳盛德贸易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8800万元,占开办资金100%,追加投入23,000万元,累计投入31,800万元。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院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每3年进行1次更换。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五十九条 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载明。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院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提取25%的发展基金,用于学院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参加学院董事会,依据学院章程规定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六十四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二章 院训、标志物及院庆日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训为“博学笃行、种德修身”;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徽以书籍和量杯为主体构型,主体构型下为建院年份(1999)。校徽内环外下书毛体校名“沈阳科技学院”,上为学院英文名称“Sheny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六十七条 学院确定每年9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为院庆日。

第十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条 学院名称、办学地址、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由业务主管部门保管,仅用于托管学生的管理和毕业事项用章;学院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1/3以上董事联合提出,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转设为沈阳科技学院并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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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5-27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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