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同意建立华侨大学福建音乐学院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3-02-2000-0131-1 | 生成日期: | 2000-06-08 | 发文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发文字号: | 教发〔2000〕128号 | 信息类别: | 发展规划 | ||
内容概述: | 经研究,教育部同意民办福建音乐学院挂靠华侨大学,建立华侨大学福建音乐学院。 |
教发〔2000〕12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私立福建音乐学院挂靠华侨大学办学的函》(闽政〔2000〕函22号)收悉。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经研究,同意民办福建音乐学院(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挂靠华侨大学,建立华侨大学福建音乐学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华侨大学福建音乐学院系本科层次的华侨大学分校性质的二级学院,可实施本、专科教育。
二、华侨大学福建音乐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民办学校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办学经费自筹,独立核算,单列招生,学生毕业后颁发“华侨大学福建音乐学院”的学历证书。
三、学院由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日常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由华侨大学指导,并通过采用具有约束力的、兼顾双方利益的适当的方式予以考虑。
四、学院主要面向福建省招生,境内招生计划由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境外招生计划由华侨大学负责,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200人。
五、学院现有专业结构调整和增设本科专业,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学院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学院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改善学院的办学条件,争取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标准,同时引导学院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福建省艺术人才的培养作出贡献。
教育部
二〇〇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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