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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3-02-2004-0479-1 生成日期: 2004-04-21 发文机构: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教发 〔2004〕12号 信息类别: 发展规划
内容概述: 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大政方针、总体发展思路和总规模;分省、分部门本专科招生总规模;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招生计划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 〔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计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现将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计划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贯彻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按照 “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管理工作。

    二、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高等教育的规模发展与基本办学条件、政府投入、毕业生就业状况和深化各项改革等相挂钩,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努力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内在统一,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三、国家制定并下达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是当前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规模与节奏、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秩序和维护高等学校稳定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本科计划,确保国家确定的2004年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得以实现。

    四、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适应就业市场竞争的能力。要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和设置专业。坚决停止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长线专业招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密切与企业、行业的联系,大力推行“订单式”培养模式,加快培养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五、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规定要求,严格审定各校的年度招生规模。对办学条件不符合有关要求而被确定为“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并通过加大投入或布局结构调整,尽快改善其办学条件。

    六、坚决贯彻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计划安排、教学管理和舆论宣传工作的领导。经教育部确认或审批的独立学院,其招生计划均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凡未经教育部确认或审批的普通高校以民办机制举办的各类二级办学机构均不得安排招生。

    七、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或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校举办普通高职教育必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要求,2004年具有普通高职招生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以本文附件公布的名单为准,其他成人高等学校不得安排普通高职招生。

    八、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未经国家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和跨越隶属关系调整招生计划。

    九、各地、各部门将2004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下达给所属高等学校的同时,须抄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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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5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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