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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3-02-2007-0760-1 生成日期: 2007-04-06 发文机构: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教发 〔2007〕7号 信息类别: 发展规划
内容概述: 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大政方针、总体发展思路和总规模;分省、分部门本专科招生总规模;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招生计划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 〔2007〕7号

  根据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将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等教育发展全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2007年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确保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宏观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中的导向作用,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和就业能力、创业能力。高等职业教育要通过加强与企业、行业的联系,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高职专业,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坚决停止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长线专业招生。

  三、深刻认识促进教育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高等教育资源丰富、高等教育发展相对较快的省份要顾全大局,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招生生源计划的投放力度,为逐步缩小区域间高等教育发展的差距、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做出努力。

  四、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的有关扶持政策,严格规范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招生、办学和内部管理,确保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五、各地要加强对普通专升本、高职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五年制高职招收初中毕业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严格、认真按照“普通专升本招生规模不超过当年省属高校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的5%,高职院校对口招生规模不超过当年本省(区、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的5%,五年制高职招收初中毕业生规模不超过当年本省(区、市)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5%”的规定要求执行。

  六、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依法规范办学行为。除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高等学校、分校办学点外,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严格禁止普通高等学校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或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

  七、各地要严格控制并逐步收缩成人高等学校举办普通高等教育的办学点和办学规模。成人高等学校举办普通高职(专科)教育必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要求,2007年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以本文附件公布的名单为准,其他任何成人高等学校不得擅自安排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八、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的规定要求,对因办学条件欠缺而被确定为“红”、“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即“红”牌学校停止招生,“黄”牌学校的招生规模不得超过2007年毕业生数,同时加大投入或布局调整的力度,尽快改善办学条件。

  九、除经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批准安排的为军队培养专门人才的招生计划外,任何军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无军籍学生开展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向军事院校下达招生计划。

  十、坚决维护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实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与国家下达招生计划相挂钩制度。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和跨越隶属关系下达、调整招生计划,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国家将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在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限制。请各地各部门根据近几年招生计划安排和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十一、各地、各部门将2007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下达给所属高等学校的同时,须抄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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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5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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