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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编报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3-02-2008-0358-1 生成日期: 2008-02-02 发文机构: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教发函〔2008〕64号 信息类别: 发展规划
内容概述: 对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编报工作提出要求。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编报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教发函〔2008〕64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残疾人联合会:

  《“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教发〔2007〕20号)(以下简称《建设规划》)已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衔印发。为保证各地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现将编制中西部地区分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总体规划的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地要根据《建设规划》和当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现状、经济水平、师资队伍等多方面因素,结合本省(区、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方便学生入学为前提,以地(市)为单位,整合区域内特殊教育资源,统筹考虑项目学校建设问题。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预见性,避免项目学校新建或改扩建后出现校舍闲置或改变使用用途等问题。

  (二)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各地要从有利于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实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及区域间发展差距等诸多因素,将规划编制与地方资金的筹措、师资队伍的建设、学校运行保障经费的落实等项工作相衔接,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阶段、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建设,切实做到建一所成一所。

  (三)严格标准,节约资源。各地要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1994年发布)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进行项目学校新建或改扩建的设计和投资需求测算,避免追求学校建设高标准、华而不实,确保经济、实用和适用。同时,项目学校建设应与当地残疾人事业的系统工程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当地现有残疾人康复设施的作用,提倡资源共享、互通互用。

  二、编制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总体规划由第一阶段即“十一五”期间建设规划和第二、三阶段建设规划两部分组成。

  (一)总体规划实施范围和时间

  1. 第一阶段即“十一五”期间建设规划实施范围:在中西部选择部分地(市)、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新建或改扩建190所左右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

  实施时间:2008-2010年

  2.第二、三阶段建设规划实施范围:在中西部地(市)、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新建或改扩建960所左右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全面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

  实施时间:2010年后

  (二)主要建设内容

  特殊教育学校新建或改扩建校舍以及配置必备教学、康复训练设施。

  (三)资金安排原则

  项目所需投资由中央投资和地方资金共同承担。其中,第一阶段即“十一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2008年安排中央投资2亿元,2008-2010年共安排6亿元(其中土建项目投资约4.5亿元,必备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投资约1.5亿元);第二、三阶段建设项目作为备选项目,中央投资额度及安排计划待2010年以后确定。

  对县级新建学校项目,每校一次性补助中央投资约380万元(其中土建项目投资300万元,必备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投资80万元),原则上不要求地方配套。

  对改扩建学校和地级新建学校项目,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中央投资属一次性补助。其中地级新建学校每校补助约380万元(其中土建项目投资300万元,必备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投资80万元),改扩建学校每校补助约280万元(其中土建项目投资200万元,必备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投资80万元),包干使用,缺额部分由地方负责安排。

  对地理位置特殊、人口分散、交通不便、需统筹集中建设学校的个别省份,其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审核后可适当加大中央投资的支持力度。

  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学校建设缺额资金的筹措,负责提供并保障项目学校的建设用地、教师及管理人员的配备、师资培训以及学校建成后的正常运转经费等。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相关扶残助学项目中,为特殊教育学校提供教育教学设备(含文体器材、音像制品和学生宿舍用品等)支持,提供寄宿生生活补助和学生特需学习用品用具等经费的支持。

  (四)项目学校遴选要求

  1.选择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地(市)和30万人口以上,或人口不足30万但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独立新建一所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新建校项目总量原则上不超过本省(区、市)所辖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地(市)和30万人口以上县(市)总数。

  选择部分地(市)和30万人口以上,或人口不足30万但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对现有办学条件较差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校舍改扩建,改扩建项目学校总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现有学校(以2006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准)总数的70%。

  其中,列入“十一五”期间建设规划的项目,应具备良好教学管理基础,具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在师资队伍、运行经费、开工建设等诸方面均具备条件。原则上每省(区、市)遴选9-15所(每年3-5所)学校。

  2.项目学校必须要有完善的运行保障机制。省级或地(市)、县(市)级人民政府要承诺并保障项目学校投入使用后教学、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减免学生学习、生活费用,对不能建立或运行保障机制不完善的学校不得列入建设总体规划。

  3.项目学校必须具备地质、饮水、交通、用电等建设与安全条件。

  4.项目学校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应主要依据本地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预测在校生人数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1994年发布)规划确定。

  三、总体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文字部分

  1.现状分析

  本地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2.建设目标及建设规划内容

  (1)建设目标。提出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目标及“十一五”期间阶段性目标,具体包括本地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学生在校生规模、学校数量及建设规模、教学及康复训练设施等方面预期达到的目标及产生的效果。

  (2)建设规划内容。提出本地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建设规划(分年度),明确项目学校、建设性质(新建或改扩建)、建设规模和投资需求。

  3.保障措施

  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特殊教育项目学校运行保障机制及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的措施,并要制定规划执行、资金使用、项目管理、评估验收等相关制度。

  (二)表格部分

  1.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填写附件1(用A3纸打印),并按遴选项目的先后顺序排列项目序号。

  2.各地根据本地特殊教育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文本填写附件2。

  四、相关工作程序

  (一)各地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由省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研究编制,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于2008年4月20日前由省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联衔报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要与省级残联进行工作沟通。地方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工作优势,为特殊教育学校提供康复设备的技术支持与咨询,有条件的地方残联可提供资金和设备支持,积极配合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建设规划》及本通知要求审核确定各省(区、市)报送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教育部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并按建设程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上报。其中2008年投资建议方案,请另文于2008年4月2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要求,附项目可研批复文件、购置设备清单、地方资金承诺及真实性说明等。

  附件:

  1-1.    ××省(区、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十一五”期间建议方案项目汇总表        

  1-2.    ××省(区、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十一五”期间建议方案分年度项目表             

  1-3.    ××省(区、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第二、三阶段建议方案项目汇总表        

  2-1.    ××省(区、市)特殊教育学校现状情况汇总表        

  2-2.    ××省(区、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情况汇总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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