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3-02-2008-0699-1 生成日期: 2008-10-15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发厅〔2008〕4号 信息类别: 发展规划
内容概述: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由教育部负责修订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已正式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
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教发厅〔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由教育部负责修订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已正式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农村中小学校建设与管理水平,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合理化配置,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5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教育部负责编制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要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附件下载:   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三日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发布日期:2009-04-10  下载 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