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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报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3-02-2009-0130-1 生成日期: 2009-03-31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教发函〔2009〕87号 信息类别: 发展规划
内容概述: 教育部、发改委印发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并就编报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发出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报2009年
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函〔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根据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改综合〔2009〕1号附件五),现将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相对稳定招生规模,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对口支援,着力缩小区域差距,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加强科学管理,着力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引导高等教育稳步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调整、优化招生学科和专业结构,做好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要坚持与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情况挂钩,对办学条件紧张、特别是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毕业生就业率低的学校,要严格审定其招生规模;要认真分析目前高校招生学科专业结构变化及近几年就业趋势,主动适应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对高校招生学科专业结构的宏观引导和调控,坚决调减或停止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专业的招生,引导、鼓励高等学校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走特色发展之路。

三、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对口支援力度,做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以下简称协作计划)。2009年协作计划安排6万人,其中本科3.5万人,高职(专科)2.5万人,由办学条件较好的14个省(市)(即输出省)的公办普通高校承担,面向今年升学压力较大、高等教育资源有限的6个中西部省(区)(即输入省)招生(附件1和附件2)。2009年,各协作计划输出省要在上年正常生源计划规模和结构的基础上,按照附件2明确的规模和结构,将协作计划足额落实到各输入省。各输入省(区)要协调当地招生部门,积极主动与输出省(市)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招生录取工作,确保2009年协作计划顺利实施。

四、加大对普通高校生源计划安排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为进一步缩小地区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距,促进教育公平,请高等教育资源相对丰富、2009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降幅较大或升学压力相对较小的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等省(市),在2008年原有跨省生源计划和2009年协作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面向部分中西部省(区)的生源计划(具体安排意见详见附件3)。2009年,各地均不得减少跨省计划总量。

   五、继续加强对普通专升本教育、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应届毕业生和五年制高职教育的管理,招生总规模均须在国家确定的计划限额(附件4)以内安排。普通专升本教育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录取程序,“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不得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五年制高职教育要坚持以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为主要办学主体,不得由中职学校单独举办;普通专升本、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应届毕业生的招生规模和五年制高职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规模要纳入各省(区、市)2009年招生计划。  

   六、进一步减少举办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校的校数,继续招生的要逐步压缩招生规模。成人高校要合理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学习型社会建设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改革办学模式,大力发展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举办普通高等教育的成人高校,基本办学条件必须达到《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中有关规定要求。招生资格实行年审制,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定。成人高校、广播电视大学不得挂靠普通高校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七、严格实行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下达的计划规模编报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未经教育部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也不得跨隶属关系下达和调整年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八、着力依法规范高校招生和办学秩序,确保校园稳定和谐。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违背国家政策的地方性政策,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挂靠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严禁中专学校挂靠普通高校举办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院校挂靠本科院校举办普通本科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所属高校招生和办学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对招生和办学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不力的学校,要坚决调减招生规模,情况严重要暂停招生。

九、未经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任何军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无军籍学生开展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向军事院校下达招生计划。对军事院校违反国家和军队规定擅自招收的无军籍学生,教育部将不予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不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十、加强对普通高校举办预科班的管理,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预科班。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须报教育部审批,并随国家确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一并下达和执行。

十一、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和调整须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十二、请各地、各部门于2009年4月15日前,按照附件5格式将分学校、第二学士学位和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并报送电子版至jhc@moe.edu.cn;同时将分学校招生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分专业招生计划请于2009年4月15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等教育司,并报送电子版。有关部门(单位)、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在上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同时,抄送学校所在省(区、市)教育厅(教委)。 

附件:1. 2009年各地、各部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2. 2009年“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实施方案

     3.2009年部分省市普通高等教育较2008年新增跨省生源计划调控方案

     4. 2009年各地普通专升本、对口招生及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限额

     5.2009年分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报送表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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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5-06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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