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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4-10-1999-0005-1 生成日期: 1999-06-09 发文机构: 教育部人事司
发文字号: 教人司〔1999〕23号 信息类别: 干部人事人才
内容概述: 教育部印发《关于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教人司〔19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教、科教)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要求,根据《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特聘教授不担任实质性领导职务问题

  根据同行专家会议精神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意见,部党组领导同意,为更好地在高等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保证特聘教授全身心投入特聘教授岗位的工作,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凡已担任高校实质性领导职务的人员,今后学校不得推荐其应聘特聘教授岗位。如已被聘任为特聘教授,学校应按规定程序免去或建议免去其领导职务。同时各高校今后不得在特聘教授聘期内选拔其担任实质性领导职务。特殊情况下如确需其担任系主任、研究所所长或内设学院院长职务,学校应为其配备常务副职,负责日常工作。

  二.关于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时间问题

  根据《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特聘教授聘期内原则上均应保证全时工作,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者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少数目前在海外工作且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影响的知名学者,经“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同意,可作为特殊情况考虑。但其每年在国内特聘教授岗位工作的最短时间不得少于9个月(其中少数国际知名学者不少于4个月),并须保证完成规定的特聘教授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

  三.关于特聘教授聘任合同问题

  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是在高等学校推行真正意义上的教师聘任制的重大改革尝试,而聘任合同是高等学校对特聘教授进行考核和管理的法律依据。各高校一定要从依法治教的高度,充分重视聘任合同的签订工作,对合同中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时间、特聘教授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以及聘期等有关条款要尽可能细化,做到规范、合法、明确、充分、可操作,切忌流于形式。聘任合同和聘书副本须按规定时间报送教育部长江办备案。

  四.关于特聘教授履职考核问题

  有关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对特聘教授履职情况及完成岗位目标情况的考核工作,每年向教育部报告考核情况。教育部将组织同行专家在特聘教授聘期内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着重考察其是否全身心投入特聘教授岗位工作及其完成岗位目标情况。对未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特聘教授将报请“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学校解除聘任合同,必要时对特聘教授岗位进行调整。

  五.关于尚未获准设岗但有合适人选应聘的情况

  根据《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获准设岗的高等学校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特聘教授。对于部分尚未设岗,但确有条件非常合适的特聘教授人选,也符合设岗条件的学科,学校可作为特殊情况,申请补设特聘教授岗位,将该学科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申请材料与其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材料一并报送长江办,提请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关于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配套措施问题

  高等学校为实行特聘教授岗位制度采取的配套措施,是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各高等学校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深远意义,把这一制度的实施纳入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整体考虑,统筹规划,认真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制度建设,注意政策导向。各高校在对特聘教授进行严格考核的同时,要切实为特聘教授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从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学术梯队、工作氛围及住房等各方面为特聘教授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学校在公开招聘时所承诺的待遇、条件等,在特聘教授上岗后必须兑现。对于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也应从设备、经费、梯队骨干人员待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七.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发放问题

  特聘教授奖金应从聘任合同中规定的特聘教授正式上岗之日起计发。教育部每年将特聘教授当年的特聘教授奖金统一划拨到各高校,发放方式(指按年度、按季度或按月发放)由各学校自行决定。经商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聘教授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教育部人事司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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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6-09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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