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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26-05-2013-0004-1 生成日期: 2013-04-17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基二厅函〔2013〕10号 信息类别: 基础教育
内容概述: 教育部转发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请各地在加强校服管理工作中参照借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
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基二厅函〔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上海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校服的采购、定价、送检、退赔以及惩处机制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程序规范、责任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现予转发,请各地在加强校服管理工作中参照借鉴。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0号)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3〕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日

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确保中小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切身利益,现就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规范校服采购管理

  (一)各中小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商定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确定穿着校服的,应当制定校服穿着制度。学校应当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优良、社会信誉好的企业采购校服。(责任部门:市教委)

  (二)学校应当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本市统一的校服采购合同,及时将校服采购情况与家长委员会沟通,并在学校公示栏或者网站公示校服采购情况,自觉接受家长的监督。同时,应当将校服采购合同向区县教育部门备案。本市校服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教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责任部门:市教委、市工商局)

  (三)接受学校选择的校服生产企业应当凭校服采购合同,主动向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申报。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校服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

  (四)区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采购校服的监督管理,规范校服采购程序。(责任部门:市教委)

  二、完善校服价格管理

  (五)市教委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由学校代办校服的价格区间。具体价格由学校在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后与校服生产企业合同约定,并按照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三、建立校服双重送检制度

  (六)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

  (七)校服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批次校服出厂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送达各中小学校的校服,其质量标识应当完整齐全,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各中小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当认真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

  (八)各中小学校应当主动将校服抽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才可发放给学生使用。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建立和落实校服送检制度。(责任部门: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

  四、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

  (九)质量技监部门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部门、工商部门。本市中小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采购校服。(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市工商局)

  (十)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样结果,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各中小学校。(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

  五、建立问题校服退赔和惩处机制

  (十一)一旦发现采购的校服有质量问题,中小学校应当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校服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等事宜,并向上级教育部门汇报。同时,向质量技监部门举报,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责任部门: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

  (十二)校服生产企业如使用劣质原料生产校服,或者销售质量不合格校服的,由质量技监部门或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十三)学校或相关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采购程序、收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县教育部门依法处理。(责任部门:市教委)

  (十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意见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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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4-18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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