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 ||||
信息索引: | 360A06-05-1997-0005-1 | 生成日期: | 1997-07-17 | 发文机构: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教基〔1997〕12号 | 信息类别: | 基础教育 | ||
内容概述: | 提出了“九五”期间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措施保障等基本要求。 | ||||
有 效 性: | 依据《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11〕4号)失效。 |
教基〔1997〕12号
各省、自治区、协调教育委员会、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教委《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关于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促使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相协调,我委拟定了《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就“九五”期间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措施保障等提出基本要求,希望各地根据《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做出相应规划,提出具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
附件: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
“九五”时期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伟大战略的重要时期,也是幼儿教育事业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与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期。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实现《全国教育事业 “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确定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九五”期间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一)“九五”时期,我国将全面完成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部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幼儿教育必须适应这一要求并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 界、面向未来”的思想为指导。继续贯彻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办园(班)的方针,多种形式地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为更多幼儿提供学前教育的机会。继续深入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和谐的发展。
(二)“九五”期间总目标是:到2000年,全国学前三年幼儿毛入园(包括学前班)率达到45%以上,大中城市基本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问题,农村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60%以上。
二、“九五”期间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具体目标
(三)分区实施要求:
——1996年已经基本“普九”及沿海经济发达的省(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75%以上;其中大中城市应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二年或三年教育。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幼儿教师达到90%以上。
——1998年基本“普九”和经济发展中等的省(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5%;其中大中城市应基本满足适龄幼儿入园要求,农村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幼儿教师达到75%。
——2000年基本“普九”和经济欠发达的省(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35%左右;其中大中城市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农村巩固和发展学前一年教育。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幼儿教师达到60%以上。
(四)到2000年,全部在职园长(副园长)都应接受一次岗位培训,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五)到2000年,所有幼儿园(班)都要达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办园基本标准。
——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应达到本省幼儿园总数的2%;农村绝大多数的乡(镇)应建立一所中心幼儿园,其中1/2达到省或地(市)规定的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标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逐步建立和健全幼儿园(学前班)评估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教委《学前班工作评估指导要点》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地进行评估,争取到2000年使绝大多数学前班符合《要点》的要求。
三、实现“九五”期间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的措施
(七)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幼儿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幼儿教育是我国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既为幼儿入小学做准备,也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奠定基础,发展幼儿教育事业是关系到人口素质的提高和民族未来兴衰的大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幼儿教育工作纳
入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每年抽时间专门研究和检查幼儿教育工作,使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普九”工作相适应。
幼儿教育事业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和群众性。发展这项事业必须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坚持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办的方针,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同时,仍应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居委会,农村乡、镇和村委会,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其形式可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在努力办好幼儿园的同时,可采取巡回辅导站、幼儿活动站、计时制幼儿班、游戏小组等非正规教育形式,让更多的幼儿接受一定程度、一定期限的学前教育,以满足家长的不同需求。
要重视幼儿教育法规建设,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建立和健全地方性幼儿教育规章,坚持依法治教。凡未制定《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实施办法(或细则)或相应规章的应抓紧落实,争取到本世纪末,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与之配套的实施办法或规章。
各级政府应重视教育行政部门中幼儿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行政部门内应设有幼儿教育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主管意识,充分发挥主管作用,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密切合作。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各级妇联、工会组织及其它群众组织的大力支持。
(八)深化幼儿园办园体制的改革
幼儿教育既是教育事业,又具有福利性和公益性的特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应积极稳妥地进行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办园模式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推进幼儿教育社会化。幼儿教育发展方向应该是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正规与非正规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实现幼儿教育社会化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可在部分大中城市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试点。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尚不配套的地区,主办单位不能将幼儿园一步推向社会。
需要强调的是,地方政府仍有责任办好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使其逐步成为当地的骨干和示范。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还应继续办好所属幼儿园,不得随意关、停、并、转。对于部分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和具备了分离幼儿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本着平稳过渡原则,在政府统筹下,将所办的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划、或由社区办或由具备条件的团体、个人承办,多形式地继续办好。
各地还应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探索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机制。要根据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园的领导和管理。
要加强农村幼儿教育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农村事业发展规划,定期检查、指导并注意发挥县示范幼儿园的示范作用。乡(镇)应努力办好中心幼儿园并充分发挥中心园的示范、辐射以及对村办园(班)的指导和管理作用。
(九)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注重幼儿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切实提高教师的保教技能,促进每一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得到发展。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市)应根据《幼儿园课程标准》试行)要求,制定“课程纲要或细则”,以指导本地区幼儿园教育活动。
要加强对农村地区幼儿学前班的领导与管理,端正办班指导思想,防止“小学化”倾向。要针对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规律,组织一日(半日或其它形式)教育活动,切实为幼儿入小学做好准备。
要重视幼教教研和科研工作,加强指导,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充实力量,积极研究幼教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课题。
(十)切实加强幼儿师资队伍的建设
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是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和完善幼教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规划,使之与当地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及配套规章,做好幼儿教师的资格过渡及认定工作。要根据农村幼儿教师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保证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在职教师的业务培训,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尚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应采取措施限期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具备教师资格的应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并有计划地逐步地使大专以上学历占一定比例并注意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幼儿教育专家。
各级政府和主办单位要妥善解决幼儿教师的工资、教师职务评定、医疗和住房等问题。特别对农村幼儿教师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其报酬可参照当地小学教师工资水平或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水平而定,并有所增长。工资必需及时兑现。农村幼儿教师参加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对成绩显著者要及时宣传、表彰。各地还应注意研究制定农村幼儿教师社会保障等有关政策,使其安心从教。
(十一)拓宽幼儿教育经费渠道,加大投入力度
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发展这项事业应坚持政府拨款、主办单位和个人投入、幼儿家长缴费、社会广泛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各级政府应保证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的经费开支,支持开展有关教学试验、评估、表彰、扶助贫困地区幼儿园等,以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仍要积极扶持和增加幼儿园的投入。要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同胞以各种形式资助幼儿园,资助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家长送子女入园应当承担费用,其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应考虑幼儿教育成本、当地物价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各级各类幼儿园都要坚持勤俭办园,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管好用好资金。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指标统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指标统计
(一)第一片九省、市
内容 地区 |
到本世纪末,35周岁幼教事业发展目标 |
北京市 |
到2000年,全市3岁以上儿童入园率达到90%;逐步满足城镇地区3岁以下儿童的入托要求;农村3岁以上儿童入园率达到80%。 |
天津市 |
到2000年,全市城市36岁幼儿入园(班)率达75%,农村在普及一年教育的基础上,学前两年幼儿入园(班)率达90%。 |
辽宁省 |
到2000年,全省36岁幼儿入园率为69%;农村学前二年普及率为75%,学前三年普及率为30%。 |
吉林省 |
到2000年,全省幼儿入园(班)率为65%,城市学前三年入园率为85%,农村学前一年入班率为85%。 |
上海市 |
到2000年,全市36岁幼儿入园率达95%。 |
江苏省 |
到2000年,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80%以上。 |
浙江省 |
2000年幼教事业发展目标是: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为80%,学前一年入园率为95%。 |
山东省 |
到2000年,全省城市市区及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35周岁幼儿入园率达85%以上,其他农村地区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达90%以上。 |
广东省 |
到2000年,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班)率达到70%。 |
(二)第二片十三省、市
河北省 |
到2000年,全省35周岁儿童入园(班)率达到50.1%,农村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入园(班)率达到97%。 |
山西省 |
到2000年,全省4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55%。 |
黑龙江省 |
到2000年,全省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70%。其中城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90%;县镇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80%;农村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55%。 |
安徽省 |
到2000年,全省幼儿入园率将达到35%,其中省辖市幼儿入园率达90%;县镇达85%;农村学前一年达65%。 |
福建省 |
到2000年,全省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70%。 |
江西省 |
到2000年,全省35周岁儿童的入园率达到35%以上。 |
河南省 |
到2000年,全省35周岁幼儿毛入园(班)率达到50%左右,农村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70%以上。 |
湖北省 |
到2000年,全省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50%左右,农村学前一年入班率达70%。 |
湖南省 |
到2000年,全省35岁幼儿入园率达到50%,其中农村幼儿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88%以上。 |
海南省 |
到2000年,全省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将达到50%。 |
四川省 |
到2000年,全省35岁幼儿入园率达到54%,农村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 |
陕西省 |
到2000年,全省35周岁幼儿入园率(含学前班)拟达到50%。农村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65%。 |
重庆市 |
到2000年,全市3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70%。 |
(三)第三片九省、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
到2000年,全区46岁幼儿入园率将达到40%,如果将接受非正规教育的幼儿算在内,46岁幼儿入园率将达到42%。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到2000年,全区36岁幼儿入园(班)率基本达到50%。 |
贵州省 |
到2000年,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班)率将达到50%。 |
云南省 |
到2000年,全省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班)率达30%左右。 |
西藏自治区 |
到2000年,全区35岁幼儿入园率达35%。 |
甘肃省 |
到2000年,全省46岁幼儿入园(班)率将达到34.80%。 |
青海省 |
到2000年,全省35岁学前幼儿入园率将达35%。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到2000年,全区36岁幼儿入园率将达到3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暂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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