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幼儿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 ||||
信息索引: | 360A06-05-2003-0242-1 | 生成日期: | 2003-09-24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教基厅〔2003〕10号 | 信息类别: | 基础教育 | ||
内容概述: | 学前教育工作 | ||||
有 效 性: | 依据《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11〕4号)废止。 |
教基厅〔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要求,督促各地切实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2003年工作要点,现定于今年开展幼儿教育专项督导检查。为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幼教专项督导自查的重点
以督政为主,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重点,全面检查幼儿教育工作。
二、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
请各地于10-11月开展自查,11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我部基础教育司。11月下旬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国家督学和有关部门对部分省份进行重点抽查,届时另行通知。
三、自查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各地要把这次幼教专项督导检查工作作为推动当地幼教事业发展的重要契机,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自查和迎接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2.在自查工作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对幼教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通过这次督导检查认真总结和推广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3.各地负责幼教工作的幼教或基础教育部门要主动与督导部门共同、合作,共同做好这次幼教专项督导检查工作,以进一步推动当地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幼儿教育专项督导自查细则
一、督导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
2.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3.召开各种座谈会。
4.抽查一定数量的公办园、社会力量办园及多种形式的o-6岁幼教机构。
5.反馈意见。
二、检查内容
1.《通知》下发后,各地是否认真转发和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是否根据《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了幼教事业发展规划和落实措施?是否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并认真履行?是否落实了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2.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出台了切实可行的法规、规章和措施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是否落实了幼儿教育的管理机构、职责和人员?
3.各级政府对幼儿教育投入情况,在加大幼儿教育投入方面出台的政策措施。
4.各级政府是否继续办好公办园,是否继续保证投入,确保教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和幼儿园建设、正常教育活动的开展和师资培训等。公办园骨干、示范作用落实情况。各地在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有无变卖、出售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以及对公办园减少或停止投入的现象?
5.各级政府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幼儿教育的扶持情况、农村幼儿教育的管理情况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发展情况。
6.各地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稳定队伍、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的措施和情况。
7.各地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安全工作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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