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8年度30所立项建设院校验收工作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7-06-2011-0002-1 生成日期: 2011-02-09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高厅函〔2011〕10号 信息类别: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内容概述: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要求,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对2008年度立项建设的30所项目院校进行验收,特印发工作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2008年度30所立项建设院校验收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函〔2011〕1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8年度立项建设院校的通知》(教高函〔2008〕17号)要求,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对2008年度立项建设的30所项目院校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原则

  依据《通知》中关于“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建设原则,30所项目院校的验收工作以“院校总结为基础、省级验收为前提”。

  1.院校总结:30所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举办方共同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并切实落实院校及其举办方在项目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和首要责任。

  2.省级验收:项目院校的验收须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向教育部、财政部提出申请。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质量、效果以及《项目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撰写《验收申请》和《项目建设资金审计报告》,提交教育部、财政部。《验收申请》作为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项目院校的省级验收证明。

  二、验收方式

  30所项目院校验收采取学校自我总结、网上公示、资金执行情况核查、业务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

  1.学校自我总结。学校自我总结包括:《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院校建设情况进展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和《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

  《项目总结报告》即总结性验收材料。内容一般包括:(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2)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3)重点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4)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及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5)示范与辐射成效;(6)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7)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问题等。

  《项目院校建设情况进展表》即达标性验收材料。项目院校如实填报《项目院校建设情况进展表》(详见附件1),同时上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

  《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即成果性验收材料。包括主体部分和支撑部分,主体部分是专业人才培养的标准和要求,支撑部分是人才培养实施的条件、规范、流程和保障。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和发挥示范作用的主要载体,项目院校应真实客观地反映重点建设专业的教学改革实绩和人才培养成效,体现示范性、操作性和可借鉴性,并上网共享。

  2.网上公示。30所项目院校的验收材料将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中进行公示,包括《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院校建设情况进展表》(部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部分数据)和《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资金执行情况核查。组织专家对30所项目院校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4.专家综合评议。组织专家对30所项目院校的验收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结合资金核查、现场抽查,分别对30所项目院校的建设情况作出评价及结论建议。

  三、验收结果

  教育部、财政部将向社会公布验收结果。按照《意见》和《通知》的有关精神,对如期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通过验收,示范作用发挥充分、办学质量高、社会反映好的项目院校,教育部、财政部将给予适当奖励。

  四、时间安排

  请有关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在完成好项目院校省级验收工作的基础上,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验收申请》(加盖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公章并附验收意见)、《项目建设资金审计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及《项目院校建设情况进展表》(加盖项目院校及其举办方公章)各一式二十份报送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实施工作办公室)。30所项目院校请将《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院校建设情况进展表》(附件1中表1、4、7也可自行选择不公开或部分公开)、“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V2.10a001版,数据截止时间2011年2月28日,公示要求详见附件2)和《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于2011年3月31日前上传至本校公网(不得设置浏览密码),并将链接网址发到“实施工作办公室”电子信箱。

  有关部门、项目院校要高度重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在总结项目建设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项目院校创新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100816)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联系电话:010-66096232 传真:010-6602 0758

  联系人:任占营 吴升刚 孔祥华

  电子信箱:sfgz@moe.edu.cn

  本文件可登录教育部门户网站(www.moe.edu.cn)和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下载。

  附件:1.项目院校建设情况进展表.xls

     2.“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公示要求.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发布日期:2011-03-04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