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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200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7-06-2000-0028-1 生成日期: 2000-03-27 发文机构: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发文字号: 教职成司〔2000〕10号 信息类别: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内容概述: 教育部就做好200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做好200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司〔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谈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精神,现就做好200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挖掘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潜力,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为更多的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人员提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机会。特别是要鼓励重点学校、特色专业根据社会需要多招生。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承担起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任务和对下岗、转岗人员的培训任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不需要再编制下达中等职业学校指令性招生计划,可下达指导性招生计划。允许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的办学能力自主确定招生规模。允许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地区招生,少数重点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三、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要按照初中毕业生统一升学考试成绩进行录取。在保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中等职业学校也可以招收具有初中毕业学历而未参加当年统一升学考试的应届、往届毕业生入学。允许考生跨类别兼报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给考生更多的选择机会。

  四、放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年龄限制,允许愿意接受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为弥补新生入学时可能出现的缺额,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各招生学校可适当录取一定比例的新生。

  五、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允许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指导下进行自主招生改革试验。

  六、对中等职业学校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确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仍按照原教育部、卫生部下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85〕教职字006号)及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专招生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教职〔1994〕5号)执行。但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对身体条件可适当放宽,要允许有条件完成学业的所有考生入学。

  七、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行学生缴费上学、毕业生自主择业制度。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收费办法按照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文件精神执行。要建立、健全奖贷学金,勤工助学和困难学生补助制度,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要加强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面向人才市场,主动适应社会需要。

  八、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中等职业学校,对已经申报、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而又符合当地学校布局规划的民办中等职业业学校,可批准设立并安排招生。

  九、采取保送、考核、考试等措施,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长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比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和沟通,使更多的优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切实安排好今年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为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的发展做出贡献。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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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3-27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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