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本专科专业设置的补充意见 | ||||
信息索引: | 360A08-07-1999-0001-1 | 生成日期: | 1999-11-03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教高厅〔1999〕6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教育部印发《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 |
教高厅〔199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我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是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基本文件。其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的专业设置。根据函授、夜大学的特点,对具备函授、夜大学本专科办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本专科专业设置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学校设置和调整函授、夜大学本科专业,在该学校全日制本科开设的专业范围内,学校可自主确定。
二、学校增设函授、夜大学本科专业在学校全日制本科开设的专业范围外,按《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校设置和调整函授、夜大学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在教育部公布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专业目录》(见附件)内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增设在专升本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四、学校设置和调整函授、夜大学专科专业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主管部门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函授、夜大学专科专业管理办法,并报教育部备案。
五、医学(预防医学类、中医学类、药学类除外)、外国语言文学类、艺术类等科类的专业未经教育部同意不得举办函授教育。
六、以上所指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本科专业,必须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之内,目录外专业的设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学校主管部门每年应将所属学校新增和调整函授、夜大学专业的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八、普通高等学校成人脱产班本专科专业设置,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函授专科专业设置,同样适用于本意见。
附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专业目录(1999年).doc
教育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