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2003年下半年进行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评估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8-07-2003-0251-1 | 生成日期: | 2003-10-10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
发文字号: | 教高司函〔2003〕181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 |
教高司函〔2003〕181号
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
按教育部教高司函〔2001〕144号通知,我司委托全国高等医学教育学会开展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评估。按工作安排,2003年下半年对你校的七年制医学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评估。现将评估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请学校按《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评估方案(修订稿)》进行自查自评,于11月10日前完成自评报告,并将2份报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专家组于11月15日进入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11月22日离校;于11月22日进入吉林大学、中国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11月30日离校。请各校按专家组工作计划对实地考察工作给予积极配合。专家组人员往返路费、食宿费用由被评学校承担。
3、评估意见由专家组与学校领导班子(或学校建议的范围内)进行交流反馈。专家组将评估结果上报全国高等医学教育学会审议,全国高等医学教育学会将审议后的结论上报我司审定。学校可将对专家组反馈意见的意见书面报至我司。
4、有关理论测试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学校。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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