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推荐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8-07-2004-0400-1 | 生成日期: | 2004-06-30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
发文字号: | 教高司函〔2004〕177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教育部高教司明确了人才培养工作专家的推荐条件等具体事宜 |
教高司函〔2004〕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的要求,从2004年开始,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将全面启动。为做好评估工作,完善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库,进一步优化评估专家队伍结构,请你们做好专家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推荐的专家库候选人应充分考虑专业结构,着重补充附件一中所列专业方向的人员。
二、推荐专家候选人除具备有以上某一方向的良好专业背景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贯彻执行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方针和政策,参与了多项高职高专改革工作,了解高职高专教育规律,对评估工作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或评估实践经验;
2. 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敬业和合作精神,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来自教学和教学管理一线的人员;
3. 办事公正廉洁,组织性、原则性强;
4. 熟悉高职高专教学工作,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5.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严格筛选,向我司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3—5人。推荐人选来源可为高职高专院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政府行政人员及少量企业或行业人员。高教司将分期分批对教育部确认的评估专家进行系统培训。重点学习高等教育管理理论、高等教育评估理论等,从整体上提升评估专家的理论水平。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和有关单位于8月15日前将推荐表寄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并将电子文档发至msc@fzgz.edu.cn。
联系人:谭金意、尹景玉 联系电话:010-61596164 61596001
邮编:101601 通信地址:北京东燕郊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高教司联系人:李津石 联系电话:010-66096232
附件一: 本次推荐专家库候选人的专业方向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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