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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专业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8-07-2006-0145-1 生成日期: 2006-02-27 发文机构: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发文字号: 教高司函〔2006〕34号 信息类别: 高等教育
内容概述: 高等教育司,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专业,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专业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2005年3月,我部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点进行了全面整理。因各种原因,尚有一些高校所设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专业未及时备案。有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陆续通过各种形式,向我司提交了相关专业的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及备案申请。经审核并研究,现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专业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举办医学类专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临床医学人才的需求情况和学校的办学条件,统筹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严格增加布点,严格控制规模。要切实加强专业建设的指导,鼓励高校办出特色,保证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鉴于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专业在人才培养和毕业就业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近期原则上不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外增设新的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专业,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在年度申报新专业时应引导高校按照目录设置、调整相关专业。

  三、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引导有条件的职业技术学院,以开办非临床医学类专业为主,积极培养社会急需人才。

  四、普通高等学校医学类专业的设置问题应严格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学校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高校年度新增医学类本科及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专业,要事先与本地卫生厅或中医局进行协调,并形成书面意见,报我部审批。未经我部批准的医学类本、专科专业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专业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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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5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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