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批准高等理工教育数学基础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项目立项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8-07-2007-0701-1 | 生成日期: | 2007-08-28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
发文字号: | 教高司函〔2007〕143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 |
教高司函〔2007〕143号
教育部高等学校数学与统计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
为推动高等理工教育数学基础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我司同意,数学与统计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围绕在大众化教育阶段如何保证和提高大学数学教学质量以及如何进行创新性人才培养等问题确立了若干项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并组织了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最终确定了31项教学改革项目。经我司研究,决定批准这些项目(名单见附件)立项并予以公布。现将此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项项目纳入教育部高等理工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项目,由教育部数学与统计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数学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指导、检查和验收。
二、每个立项项目应在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期间数学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将对每个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取消,优秀项目将予以重点支持。项目结题后需提交研究成果与实践总结报告,由数学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织进行验收,并上报我司。
三、为促进立项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取得实质性成果,项目承担单位要督促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申请书,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并报数学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备案。
四、因承担本项目而形成的项目研究报告、教材、数字化教学资源等项目成果的著作权,根据我部有关规定由项目承担院校和项目组成员享有。但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数学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全权处理。
五、立项项目资助经费由数学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负责筹集和拨付,各立项项目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专款专用。项目承担院校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请有关高等学校高度重视立项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政策与1:1配套经费支持,确保立项研究取得实质性进展和较大的成果,推动我国高等学校数学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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