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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9-05-2004-0352-1 生成日期: 2004-05-17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民厅〔2004〕5号 信息类别: 基础教育
内容概述: 中小学民文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民厅〔2004〕5号

全国中小学蒙古文、朝鲜文、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新疆、广西、四川、云南省、自治区教育厅: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查的管理,提高教材的编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0〕14)号)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十一号)精神,并根据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的实际,制定了《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上述办法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抄送:内蒙古、西藏、青海、甘肃、吉林、辽宁、黑龙江等省、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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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5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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