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遴选推荐第二届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9-04-2018-0006-1 生成日期: 2018-05-14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民厅函〔2018〕16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遴选推荐第二届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遴选推荐第二届全国民族
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教民厅函〔201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研究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民族教育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2014年教育部成立了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根据《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章程》,专家委员会第一届任期到届。现决定公开遴选第二届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数量和要求

  (一)推荐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民族教育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专家学者;各部(委)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民族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专家学者;有关研究机构从事民族工作研究的专家学者。

  (二)推荐数量:各省(区、市)、各部门(单位)原则上推荐2—3名。建有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重点研究基地的单位可多推荐1—2名。

  (三)推荐要求:

  1.自觉在思想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拥护党的民族政策和教育方针,热爱民族教育事业,没有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行;德才兼备,品德高尚,无学术不端行为;公信力高,责任感强,能够据实、严谨、负责、公正地建言献策;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团队意识;在民族教育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有相关领域5篇以上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或1部以上学术专著;有10年以上相关管理、研究工作经历,有副高(副处)以上职称(职务)。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所在单位未发生过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群体性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2.根据《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章程》,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可连任一届。因此,各省(区、市)、各部门(单位)既可推荐本地(单位)上一届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也可推荐其他专家。

  二、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优先承担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和民族教育发展中心发布的民族教育领域的科研课题和有关委托课题。

  (二)优先参加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和民族教育发展中心组织的国内外相关培训和调研活动并享有研究工作经费补贴。

  (三)积极参与由教育部组织的民族教育领域的重大课题和重点项目、有关工作研究和相关活动,围绕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提出的重点问题,定期开展民族教育发展状况调查。

  (四)及时对国家民族教育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情况,并对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和民族教育发展中心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区、市)、各部门(单位)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认真做好遴选推荐的各项组织工作,指派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根据本通知向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由各省(区、市)、各部门(单位)汇总材料,统一填写《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寄到秘书处。所有推荐材料除证明文件、论文影印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登记照片电子版一份。 

  (三)以上材料需在2018年5月30日前寄送至秘书处。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B座1201室(邮编:100032),联系人及电话:李郭倩 010-66091089、13520320209,邮箱:306041707@qq.com。

  附件: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0日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发布日期:2018-05-25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责任编辑:刘潇翰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