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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法》研究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10-04-2004-0059-1 生成日期: 2004-11-22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师厅函〔2004〕5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教育部办公厅2004年11月22日发布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法》以及《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并报送修订草案文本和相关问题专题论证报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法》研究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师厅函〔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1993年发布的《教师法》,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和教育的改革发展,《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教育部今后五年教育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现就《教师法》研究修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紧紧围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这一根本目标,在认真总结《教师法》实施以来本地区本单位依法行政,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行之有效的主要做法、新鲜经验和改革成果,深入分析研究教师队伍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规范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的基础上,对《教师法》以及《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请采取发函、召开座谈会、访谈、组织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本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等各方面对研究修订《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研究修订的具体建议,并汇总分别形成《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三个修订草案文本和相关问题的专题论证报告,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分别报送教育部政法司和师范教育司。

  三、研究修订《教师法》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件大事。请你们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师法》研究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系人:师范教育司 赵建军

  联系电话:(010)66020522 (010)66096546

  传  真:66096556 电子信箱:zhaojj@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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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5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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