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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培计划教师培训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索引: 360A10-05-2010-0269-1 生成日期: 2010-07-16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师厅函〔2010〕14号 信息类别: 基础教育
内容概述: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要求,教育部就做好“国培计划”教师培训机构遴选工作印发工作通知。
有 效 性: 依据《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语委关于 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16〕12号 )失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培计划
教师培训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教师厅函〔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国培计划”)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要求,现就做好“国培计划”教师培训机构遴选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采取招投标方式,遴选具备条件的高校、具有资质的公办和民办教师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教师培训机构的遴选要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原则。“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应优先遴选部属或省属院校,同时须包括省域外具备条件的高校。

  二、遴选条件

  (一)承担“国培计划”集中面授培训项目的教师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承担国家级教师培训,或3年以上省级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经验,培训效果良好,社会信誉度高的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大学。

  2.根据项目要求组建高水平培训专家团队,其中,中小学教育教学一线的优秀骨干教师不低于40%。专家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科首席专家要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培训方案符合项目要求,针对性强、科学可行、内容新颖、模式和方法有所创新。

  4.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教师培训项目,充分调动整合各方优质资源,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良好教学和后勤保障条件。

  5.与中小学联系密切,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中小学观摩实践基地,能够有效满足教师进行教学观摩和实践的需求。

  6.设有远程培训服务网络平台,集中研修后能够通过网络交流、课题研究等方式对学员进行跟踪指导。

  7.培训项目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承担“国培计划”远程教师培训项目的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信部备案ICP、公用网络IP地址和域名的事业法人下属远程教育培训机构,或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远程教育培训机构。

  2.具有承担国家级或3年以上省级教师远程培训项目经验,培训成绩突出,社会声誉良好。

  3.具备良好的网络培训支持条件,服务器、带宽、并发承受能力、多网连通性、视频点播、浏览速度等方面能够满足1万人以上规模的远程培训需要。培训平台具有不少于200Mbps/S的独立带宽,页面打开平均速度小于5秒,视频浏览速度≥220kbps。

  4.网络培训平台的功能完善,界面友好,数据处理能力强,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支持并发在线用户数≥10000。

  5.具有较为系统的高质量培训课程资源,能组织专家根据项目需要开发高质量的远程教育课程资源,视频课程和文本课程能够满足远程培训的需要。

  6.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经验丰富、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熟悉中小学实际的课程开发、培训教学和辅导教师团队。

  7.具有专职的培训管理团队和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流程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科学健全。

  8.培训项目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遴选程序

  (一)教育部负责“国培计划”—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教师培训机构的遴选;中西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教师培训机构的遴选,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国培计划”项目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信息发布”、“投标”、“评标”和“定标”四个阶段。

  (二)“国培计划”—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教师培训机构的遴选遵循如下程序:

  1.教育部发布招投标文件;

  2.符合遴选条件的教师培训机构提交投标材料;

  3.教育部组织专家对投标材料进行初审,产生入围名单;

  4.教育部召开答辩评审会,组织专家对初审入围的教师培训机构进行评审;

  5.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任务承担机构,公布名单。

  (三)“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教师培训机构的遴选遵循如下程序:

  1.中西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招标文件;

  2.符合遴选条件的教师培训机构提交投标材料;

  3.中西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投标材料进行初审,产生入围名单;

  4.中西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答辩评审会,组织专家对初审入围的教师培训机构进行评审;

  5.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任务承担机构,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后,公布名单。

  师范教育司联系人:王炳明、唐京伟;电话:010-66097842、66096546。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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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8-04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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