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公布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县(市、区、旗)名单的决定 | ||||
信息索引: | 360A11-05-2022-0002-1 | 生成日期: | 2022-04-24 | 发文机构: |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国教督〔2022〕1号 | 信息类别: | 基础教育 | ||
内容概述: |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公布《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县(市、区、旗)名单》。 |
国教督〔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督导条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有关要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有关省(自治区)部分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进行了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经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现将2021年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的县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不动摇,不断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一要持续保持对义务教育的重视程度、投入强度、工作力度不减,在发展规划、财政投入、资源配置上优先保障。二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支持力度,持续缩小义务教育差距。三要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常态化监测复查,及时掌握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持续巩固好均衡发展成果。四要主动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优质均衡的标准,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育人质量。
附件:2021年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县(市、区、旗)名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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