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幼儿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公报 | ||||
信息索引: | 360A11-04-2005-0371-1 | 生成日期: | 2005-07-08 | 发文机构: | 国家教育督导团 |
发文字号: | 信息类别: | 教育综合管理 | |||
内容概述: | 公布对幼儿教育督导检查结果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精神, 2004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国家教育督导团派出督查组,分别对北京、河南、山东、江苏、吉林、湖南6省(市)的幼儿教育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督导组听取了6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幼儿教育的情况汇报,深入到14个地级市、19个县(市)、62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共抽查74所幼儿园,其中包括在2004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河南济源市勋掌幼儿园、北京市北大医院幼儿园和北京市北新幼儿园,召开座谈会44个,参加座谈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幼儿园园长、教师、幼儿家长等共700多人。
一、督查组认为6省(市)在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取得的主要成绩
1.各级政府把幼儿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进幼教事业发展。6省(市)在基本实现义务教育目标后,都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重要工作来抓。北京市利用新生儿逐年减少的有利时机,统筹规划,城镇实行“托幼一体化”、农村实行“小幼一体化”的模式,全市幼儿入园率多年保持在80%以上,其中城镇地区达到90%以上。吉林省制定了幼教发展十年规划,明确了实现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具体措施。山东省把幼儿教育纳入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制定了幼儿教育法规和规章,推动依法办园,依法治教。6省(市)普遍制定了保障幼儿教育发展的法规、规章。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北京市幼儿教育条例》,山东省政府制定了《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吉林省教育厅根据形势发展要求重新制定了《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要求》,江苏、湖南、河南等省也制定了相应的规章。
3.加快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幼儿园的建设,带动了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整体发展。据统计,从1991年到2003年,6省(市)共创建省级示范园1200所。江苏省级示范园、优质园已占到全省幼儿园总数的30%。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达到80%以上。这些幼儿园在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带头和辐射作用。
4.加强了对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的紧急通知》印发后,6省(市)都采取措施,迅速开展安全整治工作。北京市以北大医院幼儿园安全事故为警钟,在全市普遍开展安全工作大检查。吉林省建立了幼儿园安全长效机制,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山东省将“平安校园”纳入“平安山东”的总体部署,加强幼儿园和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湖南省建立了幼儿园安全领导组织机构,进行安全工作专项治理。江苏、河南省重点对民办幼儿园进行了排查,清理了一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二、督查组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幼教管理体制面临新问题。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少幼儿园被推向社会后处于无人接管状态,导致幼儿园解体或面临解体的危险。由财政拨款举办的一些幼儿园在改制后,因停止拨款,也出现了解体或生存困难。乡镇政府撤销乡教办后,乡镇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的管理空缺,个别地方甚至以转制为名拍卖幼儿园,造成幼教资源流失。
2.幼教经费紧缺,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较差。6省(市)幼教投入明显不足。企事业办园单位为降低成本,减少投入,办园设施多年得不到改善。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主要依靠收费维持生存,经费少且不稳定,不少幼儿园设施简陋。经费管理漏洞多,存在平调、挪用和乱收费现象。
3.幼教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亟待提高。原企事业办园较多的地方,由于国有企业分离幼儿园,造成大批合格幼儿教师流失。非公办幼儿园尤其是农村幼儿园教师普遍工资低,福利差,导致队伍不稳定。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少幼儿园靠压缩编制、增加班额、降低工资等方式维持生存,致使一些不合格人员进入幼教队伍,既带来安全隐患,也降低了幼教质量。
4.民办幼儿园管理滞后,问题突出。有的省对民办幼儿园审批不严,存在大量未注册的幼儿园,其中不少办园条件不达标,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有的省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不力,高收费、乱收费现象严重。一些规模小、设施差的民办幼儿园为抢生源恶性竞争,缺乏规范管理。
5.幼教管理力量严重不足。6省(市)中,除北京市外,其他5省中许多市、县没有专门的幼教管理机构和人员,无力履行基本的管理职能,更无法针对幼教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政策,引导幼教事业健康发展。
三、针对存在问题国家教育督导团提出的整改要求
1.理顺幼教管理体制,强化政府统筹力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参与的幼教管理体制。省、市政府统筹制定幼教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特别是农村幼儿园和城镇薄弱幼儿园的建设,严禁以转制为名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对于改制的企事业幼儿园,政府要做好交接工作,避免幼教资源流失。教育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幼教工作,确保幼教规划、审批、指导、培训、评估等工作的开展。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幼儿教育纳入督导评估范畴。
2.增加投入,支持幼儿教育发展。各级政府应增加教育经费,扶持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发展。要高度关注下岗职工子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弱势群体家庭子女入园问题,对这些子女入园较为集中的幼儿园给予经费支持。加强幼教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清理不合理收费和摊派,严肃处理克扣、挪用幼教经费和乱收费行为。
3.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幼教质量。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注册管理制度,做到今后各类幼儿园教师的聘任和录用都在教育部门注册的合格教师中选拔,坚决辞退不合格人员。要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农村幼儿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待遇,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幼儿园园长的培训要纳入中小学校长的培训计划,并加强对幼儿教师的培训。
4.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与指导,规范办园行为。省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认真的核查,凡非法举办的幼儿园要坚决取缔,对持有办园许可证但条件较差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民办幼儿园的定期复核审验制度,规范办园行为;同时在保育教养、教师培训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提高保教水平。
5.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和检查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到位。要随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防范于未然。要加强综合治理,整治幼儿园的周边环境。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教师、家长和幼儿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紧急情况下救护和自救的能力。
2005年3月,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北京等6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幼儿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意见,提请6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认真研究整改方案,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于三个月内向国家教育督导团报送整改意见和进展情况。国家教育督导团将视整改结果决定复查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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