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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信息索引: 360A11-99-2017-0001-1 生成日期: 2017-02-19 发文机构: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教督〔2017〕1号 信息类别: 其他
内容概述: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公布2016年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
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
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国教督〔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及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全国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15年至2016年8月底前对544个县(市、区)进行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申请进行国家认定。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材料审核和现场督导评估,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其中522个县(市、区)通过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认定。为激励和动员各地进一步重视、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现对522个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各地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要求,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已经通过国家认定的县(市、区)要再接再厉,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再上新台阶。

  附件:2016年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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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3-15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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