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重点共建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的决定 | ||||
信息索引: | 360A14-07-2005-0127-1 | 生成日期: | 2005-06-20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教直〔2005〕7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建设目标、意义,共建各方权利义务,共建高校职责任务 |
教直〔2005〕7号
为贯彻落实新一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决定,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海市)经协商,决定在1999年双方签订重点共建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2002年签订重点共建同济大学的协议基础上,继续重点共建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
一、在巩固以往重点共建成果的基础上,教育部与上海市继续重点共建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旨在进一步深化三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加快建设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并以学科建设规划为指导,紧密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通过科技创新平台和社科创新基地的建设,促进三校若干学科达到或接近国际一流学科水平,使之成为攀登世界科技高峰、解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带动相应学科领域发展的重要基地,努力实现学校的建设目标。
二、上海市继续将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的改革和发展纳入全市整体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教育部支持和鼓励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充分利用本校智力资源密集的优势,在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在面向全国服务的同时,为上海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教育、知识和科技支撑。
三、除对三校的经常性事业经费和建设投资按“法定增长”安排以外,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教育部和上海市将分别向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各投入建设经费7亿元人民币(教育部经费中含先期投入的专项经费1亿元),分别向同济大学投入建设经费3亿元人民币。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要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四、教育部和上海市将继续贯彻执行1999年共同签订的《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共建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的协议》和2002年签订的《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共建同济大学的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
五、重点共建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由教育部和上海市组织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研究确定。上海市对于重点共建项目的管理、服务和经费拨付、监管,按上海市有关继续重点共建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教 育 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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