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信息名称: 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重点共建山东大学的决定
信息索引: 360A14-07-2005-0442-1 生成日期: 2005-08-18 发文机构: 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教直〔2005〕12号 信息类别: 高等教育
内容概述: 建设目标、意义,共建各方权利义务,共建高校职责任务

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重点共建山东大学的决定

教直〔2005〕12号

  为贯彻落实新一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决定,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东省)经协商,决定在2001年双方签订重点共建山东大学协议的基础上,继续重点共建山东大学。

  一、教育部与山东省继续重点共建山东大学,旨在巩固以往重点共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山东大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加快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紧密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促进山东大学若干学科达到或接近国际一流学科水平,使之成为攀登世界科技高峰、解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带动相应学科领域发展的重要基地,为把山东大学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山东省继续将山东大学的改革和发展纳入全省整体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教育部支持和鼓励山东大学充分利用本校智力资源密集的优势,在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在面向全国服务的同时,为山东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教育、知识和科技支撑,落实好服务山东行动计划。

  三、教育部、山东省除对学校的经常性事业经费安排以外,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将以原则上不低于“985工程”一期的投入继续给予山东大学专项经费投入,教育部和山东省将分别向山东大学投入建设经费3亿元和5亿元人民币。为使资金更好地发挥作用,山东大学要严格执行《“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拨经费由山东省与山东大学协商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山东大学应根据学校的总体建设规划,按年度对山东省投入的经费提出项目建设方案,经山东省审核确定后组织实施。山东大学要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确保共建项目规范运作和按时完成。

  四、教育部和山东省2001年共同签订的《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共建山东大学的协议》有关条款,与本协议没有冲突的部分,仍将继续贯彻执行。

  五、在重点共建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由教育部和山东省组织 山东大学具体研究确定。

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八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发布日期:2008-04-25  下载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