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厦门市关于继续重点共建厦门大学的决定 | ||||
信息索引: | 360A14-07-2007-0389-1 | 生成日期: | 2007-08-05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厦门市 |
发文字号: | 教直〔2007〕6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建设目标、意义,共建各方权利义务,共建高校职责任务 |
教直〔2007〕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决定,把厦门大学建设成为一所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促进厦门大学在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创新型国家、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等方面做出更大贡献,教育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厦门市)经协商,决定在巩固以往重点共建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重点共建厦门大学。
一、教育部、福建省、厦门市继续重点共建厦门大学,旨在根据厦门大学在全国高等学校布局结构中的地位,以及在地方、区域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推动厦门大学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加快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促进厦门大学若干学科达到或接近国际一流学科水平,使之成为攀登世界科技高峰、解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带动相应学科领域发展的重要基地,尽快实现学校的建设目标。
二、福建省、厦门市继续将厦门大学的改革和发展纳入全省及全市的整体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教育部支持和鼓励厦门大学充分利用本校智力资源密集的优势,在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在面向全国服务的同时,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厦门经济特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智力服务。
三、除对学校的经常性事业经费安排以外,教育部、福建省、厦门市将加大对厦门大学的投入力度。其中,教育部将协调有关部门,使投入厦门大学的“985工程”三期和“211工程”三期专项经费与往期相比有明显增加;福建省、厦门市的投入各不低于教育部安排的专项经费额度的50%。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厦门大学要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四、此前教育部、福建省、厦门市共同签订的或者单独与厦门大学签订的有关共建厦门大学的协议与本协议内容没有冲突的条款,将继续执行。
五、在重点共建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由教育部、福建省、厦门市组织厦门大学具体研究确定。
教 育 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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