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15-07-2013-0025-1 | 生成日期: | 2013-12-25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教学厅〔2013〕10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为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就进一步加强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
教学厅〔2013〕10号
各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等学校: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选拔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促进素质教育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12〕1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试点高校要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校内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各种类型招生工作。要完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记录须归档保存。要制定和完善本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规范招生程序和工作流程,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科学、周密制定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内容须包括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报名条件、报名方式、考核办法、工作程序、入选考生确定规则、录取优惠分值、咨询方式、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信息,招生简章报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据此开展有关工作。要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严格命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考核,充分发挥学科专家的作用,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熟悉相关学科专家担任评委,坚持经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才能上岗的制度。
二、进一步明晰试点工作定位。自主选拔录取主要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试点高校要紧密结合本校办学特色及培养要求,合理设置招生专业,细化与学科门类或领域相适应的报名条件。要严格按照招生简章中确定的报名条件对申请考生进行审核,合理确定参加考核的考生人数,严禁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以“签订预录取协议”、“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各种方式吸引生源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严禁通过自主选拔录取变相招收艺术体育类专业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类型考生。
三、加强笔试和面试考务管理。试点高校要完善自主选拔录取考核办法,考核时间须安排在春节假日之后。要加强对学生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考查,注重以面试为主考查学生素质和能力。要强化保密制度,笔试、面试等命题和评卷评分工作要按照保密规定及有关人员管理要求执行。要加强考核过程监督,面试过程须全程录像,笔试尽量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要参照高考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考生报名申请和笔试答卷材料,并在考核结束后交本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加强录取过程管理。试点高校要明确考生笔试、面试等成绩的使用办法。严格控制自主选拔录取招生比例,自主选拔录取计划不超过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考核合格拟入选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招生计划数的2倍。确定考核合格拟入选考生名单时,须明确考生入选专业及录取优惠分值,并报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后方可正式通知考生。录取期间,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教育部公示的各高校入选考生名单及录取优惠分值严格审查考生投档资格,对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得投档。试点高校要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照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办法择优录取,严禁突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计划录取,严禁突破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录取,严禁更改经公示的入选专业录取,严禁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五、强化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试点高校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及时公开考生笔试和面试成绩、考核合格标准、拟入选考生名单及入选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录取结果、违规处理结果、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要严肃“六不准”、“十严禁”等招生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严查严办各种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试点高校要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和准入退出机制,凡是政策执行不严格、管理不规范、问题突出的,一律停止试点资格,并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责任。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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