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扩大在内地招收自费生范围和增加4所香港高等学校在内地招生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15-07-2006-0350-1 | 生成日期: | 2006-06-02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教学厅〔2006〕4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本专科招生 |
教学厅〔2006〕4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
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我部同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高等学校从2006年起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基础上再扩大3个省份招收自费生,新增省份是:江西省、贵州省、云南省。
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我部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珠海学院、香港树仁学院4所高等学校从2006年起在内地招收自费生,赴香港修读全日制经香港学术评审局评审的学士学位课程。鉴于今年招生工作即将开始,新增的4所高等学校2006年招生范围限定在北京、上海、福建、广东、海南5个省(直辖市),招生省份和招生计划分别是:
一、香港公开大学在北京、上海、福建、广东、海南招生,总计划30人。
二、香港演艺学院在北京、上海、广东招生,总计划30人。
三、珠海学院在北京、上海、福建、广东、海南招生,总计划30人。
四、香港树仁学院在广东招生,总计划30人。
新增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方式与香港6所单独招生的高等学校相同。报名、信息传递、录取、证件办理、学生管理、学历与学位和毕业生就业等项工作均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教学厅〔2005〕7号)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