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加强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15-07-2004-0590-1 | 生成日期: | 2004-07-05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教学厅〔2004〕12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本专科招生 |
教学厅〔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部属各高等学校: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的精心组织,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评卷工作已经顺利结束,录取工作将陆续开始。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公平、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今年录取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高等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校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对录取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要采取有效措施,从制度、程序、机构、人员上确保责任制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增强监督意识和自律意识,积极配合有关高等学校处理和解决录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档;要加强内部管理,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各种行为要坚决制止,对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要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二、釆取有效措施,严防中介机构和个人介入招生工作,切实防止各种招生诈骗活动。对违反规定介入招生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对进行招生欺诈活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坚决予以打击。
三、严禁高等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和学生入学后向考生乱收费。禁止学校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搞"双轨"收费和降分高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等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
四、认真执行我部《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04〕1号)、《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办法》和《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87]教学字008号)有关要求,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不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
对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要严格审查,对未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时不得增加分数投档。
经试点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高等学校专业测试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布的考生,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可在学校调档线下20分内投档(不低于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个别专业测试特别优秀的,经学校提出申请,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文化课成绩达到报考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线的方可投档。
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加强对考生的资格复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违规考生的入学资格,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录取工作的监督监察,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录取期间,我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等学校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规定、网络安全保障、录取现场组织管理等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结合本地区的情况,组织自查自检。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事关考生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本着对人民、对招生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各个环节的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速将本通知传达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除外)。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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