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2003年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在内地招收自费研究生办法》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15-07-2003-0164-1 | 生成日期: | 2003-04-21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教学厅函〔2003〕2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研究生招生 |
教学厅函〔2003〕2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广西、海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
现将《2003年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在内地招收自费研究生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将本辖区所设报名咨询点高校的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收发信件地址于2003年5月15日前告我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附件:一、2003年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在内地招收自费研究生办法
二、报考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自费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三、报考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自费研究生考生信息采集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一、招生生源范围: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湖北、四川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且入学前户籍也在上述14个省份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研究生(工商管理、公共行政管理专业可招收户籍为上述14个省份的非应届毕业生)。上述各省份的高校招生办公室自行确定一所高等学校为报名点,并向社会公布。
二、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及时将招生简章和考生报考申请表寄到报名点。
三、报名点协助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发放招生简章和报考申请表,对领取报考申请表的考生进行登记备案。报名点根据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 的要求,协助安排复试场地。
四、在6月份的工作日期间,考生到学校所在地(非应届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的报名点索取招生简章,交纳报名费,进行考生登记,领取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的报考申请表。考生按照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的报考要求自行将有关报考材料寄往报考学校。
各报名点将登记备案的考生名单于7月15日前报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抄报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高校学生司。
五、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自行受理并审核考生报考申请表,决定是否复试,如需复试,则一并负责将复试时间、地点通知报名点和考生。
六、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自行决定录取人选和获得奖学金的人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考生不予录取)。
七、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 于7月31日前将全部录取名单(含硕士生和博士生)通过澳门高教辅助办公室一次性寄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将录取名单下发到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
八、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将录取通知书(含硕士生和博士生)直接寄发被录取的考生。录取的新生凭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 的录取通知书和报考点所在地(非应届毕业生为户籍所在地)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信,到户籍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多次签注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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