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2006年招收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15-07-2005-0407-1 | 生成日期: | 2005-08-09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 |
发文字号: | 教学〔2005〕10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研究生招生 |
教学〔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共中央党校,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当前,随着报考人数不断增长,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量剧增,考试安全面临挑战,提高生源质量的压力增大,招生领域日渐成为社会和新闻媒体的关注焦点,因此,2006年招生工作的任务更为艰巨。各地、各部门、各招生单位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改进招生工作,严格规范管理,提高招生质量,以维护教育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将做好2006年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不懈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保证考试安全
1、继续把考试安全做为首要任务,特别是把试题保密保管工作抓实抓细,不得松懈麻痹。各报考点单位,特别是设报考点的招生单位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投入经费,不折不扣达到硬件标准。同时加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法规和承担责任的教育,落实好各项保密规定。
2、加强命题教师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各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5年研究生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19号)要求,认真分析本单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修订有关命题工作管理细则。要组织命题教师和涉密人员学习管理细则,结合典型事例和问题,进行法纪教育。
根据“教考分离”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命题(审题)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一律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考研辅导班。高校在职教师不应参加社会考研辅导班活动。
3、进一步加强考场建设和对监考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各省级招办和报考点要按照有关考场设置的标准和监考的需要,加大硬件建设投入,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同时要强化监考巡考力量,加大对考试作弊的查处力度,从严管理。对玩忽职守、放松监考要求、纵容考生作弊的监考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4、建立违纪考生记录档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教学厅〔2005〕11号)规定,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将违纪考生记录上报我部(考试中心),汇总后反馈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
二、做好推免生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
各级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和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推荐免试生工作和单独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招生单位初试自命试题科目的改革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目前,初试中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科目的改革仍然是硕士生入学考试的重点之一。进一步减少自命试题种类,提高自命试题质量是招生单位的重要改革任务。自行命题科目一般按一级学科设置,个别专业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按二级学科设置,对考生专业方面的深入考查,可通过复试进行。
四、要进一步研究和加强复试的科学性、规范化,提高复试质量,维护公平公正。招生单位要根据科学、规范、公平的原则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完善本单位复试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复试的每个环节,不得擅自减少复试内容和要求。参加复试考生总数,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规模的120%左右掌握,不经招生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同意,二级院(系、所)不得随意扩大复试比例。
招生单位要组织专家对院(系、所)的复试工作进行巡视、抽查、评估,对复试工作不规范的要及时给予纠正。要进一步加大透明度,复试办法、规则要公开。要按招生规定保证考生及时了解自己的复试成绩和复试结果。
五、继续进行高校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的改革试点。有关高校要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提高生源质量。同时研究评估监督办法,对试行自主划线的高校,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促进改革健康深入发展。
六、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基层工作和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大学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时,招生单位要给予适当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继续实施好网上报名工作
网上报名工作仍是2006年硕士生招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不可放松对这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本地报考点的规范调整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对所有招生单位和负责网报的每一个工作人员认真进行二级培训,提高技术操作水平;要明确责任制严格按规范流程和规定的时间进度操作,防止失误和拖拉,影响面上工作进度。
八、以人为本,做好服务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咨询宣传、调剂服务、处理信访是研究生招生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各级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研究生招生政策、规定和程序,开展咨询活动。
各招生单位要重视合格生源的调剂工作。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上网发布本单位的生源余缺信息,按统一程序进行调剂工作,调剂初步结果要及时通知考生。
处理信访既是履行法定职责义务,也是了解实际情况的重要渠道。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重视考生的信访申诉,认真调查,按规定的职责范围处理并答复考生,不得敷衍塞责。对严重损害考生权益和影响招生工作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九、加强招生队伍建设,健全招生机构
随着研究生报考人数的大幅度增长,招生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进一步增加,社会和考生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关注度也在提高。加强对研究生招生人员教育和管理,特别是提高负责招生的领导干部自身的素质,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障。要组织研究生导师和招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招生考试工作规定、流程、细则等必要业务知识,做到了解政策、熟悉业务、严格程序、遵守纪律。对在招生单位公布招生专业后,擅自拒招当年研究生的导师,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应做相应处理。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适应报考人数的急剧增长,增加研究生招生专职人员或机构,满足研究生招生工作需要。此外,各地研究生招生工作业务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归口管理,不得政出多门。
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坚持依法按章办事
各级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和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2006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见附件1、2)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教育部第18号令),并结合本地区、本招生单位的新情况,认真广泛听取包括研究生导师在内的各方面意见,对照现行的招生规章及执行细则,对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
研究生招生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社会稳定。各地方、各招生单位不得超越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权限自定招生办法。有关招生考试政策改革的试点,必须先报我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附件:1.200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2.2006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二○○五年八月九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复试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规定自行组织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的目的是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学术倾向、培养潜质以及综合素质和能力。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复试办法、方式和程序。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教育部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具有组织单独考试资格的学校名单及其年度单考限额;
(四)制定推荐免试生工作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学校名单,下达年度推荐免试限额;
(五)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和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授权有关机构组织专业学位等联考命题工作;
(六)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三)设置报考点和阅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四)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五)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受理考生信访;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六)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研究生招生处(科)等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五)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时、完整、准确地上传招生网站;
(六)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七)组织命题、考试、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
(八)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九)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十一)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二)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人数及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高等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联合考试的,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三)、(四)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
获硕士学位后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第二十一条 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报考单位的复试并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二十三条 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办法由教育部公布。
报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四条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发放准考证。
第二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应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五章 初试
第二十六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七条 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使用统一命题的试题类别。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考试科目为综合能力、外国语两门。
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参加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满分各为100分;参加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综合能力科目满分为200分,外国语满分为100分。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八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联合考试的初试的联考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或指定相关机构组织进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
第二十九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三十条 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考点必须与报名点一致。
报考法律硕士的到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报考工商管理专业学位及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报名。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原则上由命题单位组织进行。
第六章 复试
第三十二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招生单位复试。
第三十三条 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经教育部批准的自行确定复试分数线的高校另行规定)。招生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事先公布。一般应在5月上旬完成复试。
第三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时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
第三十五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内容和方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招生单位应再次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进行复试。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及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的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六条 招生单位对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必须在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结束前(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第三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七章 录取
第三十八条 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各省级招办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
第四十条 少量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一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四十二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要按规定建立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四十五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或者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
可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49所学校是: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安徽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烟台师范学院、聊城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师范大学。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可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48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兰州大学。
上述各高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学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符合(一)中第1,3,4,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可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94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财政学院、郑州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上述各高校,录取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六)硕士生招生单位中的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以推荐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10月25日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推荐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到 10月25日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荐免试生不再保留资格。
三、报名
(三)网上报名:2006年硕士研究生考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05年10月10日—31日每天8:00-23:00。
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名,时间为2005年9月18日至23日(每天8:00-23:00)
2.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www.chinayz.com.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校正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2)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3)参加“法硕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4)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5)应试的外国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6)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报考地处西部边远省区的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原则上在西部边远省区就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工作单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范围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成分和填写毕业后回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或委托培养生时,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5.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荐免试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所有考生(含推荐免试生、农村教育硕士生)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2005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2.现场确认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确认截止日期与统考生确认截止日期一致。
3.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加学生证)、现役军人及军队文职干部证件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查验;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2)考生按规定交纳报考费;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四、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招生单位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考生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退报考费。
六、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2006年1月14日至1月15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月16日进行(8:30至14:30)。
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三)初试科目:
1月14日上午
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及单考科目为政治理论(满分为100分);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初试联考科目为综合能力(满分为200分);
1月14日下午
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1月15日上午
统考数学或西医综合或中医综合或1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
1月15日下午
业务课(满分为150分)考
以上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含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四)考试大纲及命题
1.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2.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3.“MBA联考”的初试科目为两门:外国语和综合能力。英语和综合能力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承办。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在复试中进行)。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院校。
4.“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院校。
(五)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
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由考生第一志愿招生单位负责发出。
(六)复试
1.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试一般在5月上旬前结束。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2.对以同等学力资格(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不含“MBA”和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一律加试。招生单位要全面、严格复试。复试时,要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3.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
考生的少数民族成分网报时应如实填写,虚假成分及复试时更改无效。
4.为西部地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考生,户籍和人事档案须在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所在地,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七)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的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对报考统考、MBA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生提出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参加复试最低分数线。
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大学等高校自行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
各招生单位原则上进行120%左右的差额复试
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参加“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只能转到其它校同一专业复试,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复试;未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管理硕士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复试。
调剂复试的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2006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
七、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招生单位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各招生单位招生简章或复试通知。
八、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参加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九、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他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四)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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