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17-08-2008-0417-1 | 生成日期: | 2008-06-12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 卫生部 财政部 |
发文字号: | 教体艺〔2008〕5号 | 信息类别: |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 | ||
内容概述: |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从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国家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最基本标准,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校)。 |
教体艺〔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在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是国家对中小学校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的最基本要求,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举措,列入当地学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之中,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强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各地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教育部。
附件: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教育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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