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教育部(国家语委)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 ||||
信息索引: | 360A19-13-2005-0368-1 | 生成日期: | 2005-07-04 | 发文机构: |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教语科〔2005〕1号 | 信息类别: | 语言文字工作 | ||
内容概述: | 申请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成果使用 | ||||
有 效 性: | 依据《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语委关于 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16〕12号 )失效。 |
教语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
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上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教语信〔2001〕1号)执行。考虑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特殊性,为充分发挥各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部门的作用,特制定《教育部(国家语委)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国家语委)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一、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及信息化项目在申请立项、中期检查时,均需当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再报送国家语委科研办。
二、项目进行中因故对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作出重大调整、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当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国家语委科研办审批。
三、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四、项目经费在项目正式立项、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及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后,分别按50%、40%、10%的比例分三次拨付。
五、重大、重点项目由国家语委科研办组织鉴定或验收,其他项目委托各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鉴定组专家名单报国家语委科研办审批,鉴定或验收结果须报送国家语委科研办审查备案。
六、项目最终成果经验收合格的,发表时须注明“教育部(国家语委)民族语言文字科研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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