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十五”科研项目结项鉴定方法 | ||||
信息索引: | 360A19-13-2005-0492-1 | 生成日期: | 2005-10-26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
发文字号: | 信息类别: | 语言文字工作 | |||
内容概述: | 项目结项鉴定的原则、结项鉴定内容和方式、鉴定专家的条件和构成、鉴定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职责、结项鉴定的步骤和程序、项目鉴定的结果分类及基本标准 |
一、项目结项鉴定的原则
本着科学规范、客观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项目申请书中项目论证及预期完成成果,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二、项目结项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一)内容
依据项目申请书中项目论证及预期完成成果进行鉴定,主要内容有:
1.对项目的前期立项情况进行后评价:
◆项目选题的科学性、先进性;
◆研究路线的正确性。
2.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项目指标的完成情况;
◆项目实施过程中关键的创新突破情况;
◆项目的组织管理方式及运作机制状况;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3.对项目的实施效果和应用前景进行综合评价:
◆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项目成果的应用前景。
(二)方式
项目鉴定依据项目的性质和类别分别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A. 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组成员需报国家语委科研办核准);
B.由国家语委科研办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C.部分标准项目可由国家语言文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方式在课题组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三、鉴定专家的条件和构成
1.熟悉鉴定项目相关行业的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并具有权威性;
2.与被鉴定项目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3.专家组的专业结构应具有互补性。
四、鉴定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职责
(一)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接受课题组提出的项目鉴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下达鉴定通知;
2.负责鉴定的组织工作,包括确定鉴定方式和鉴定专家人选;
3.对项目鉴定专家组的鉴定结论建议进行审核和确认,并下达最终鉴定结论意见。
(二)课题级的职责
1.按要求准备鉴定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提出鉴定专家组建议人选;
3.接受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有关鉴定工作;
4.对鉴定材料进行汇总和整理,并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三)项目鉴定专家组职责
1.按要求对鉴定内容进行客观评价;
2.提出鉴定意见,并填写鉴定意见表;
3.对鉴定项目涉及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验收讨论的不同意见等负有保密义务。
五、项目结项鉴定的步骤和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单位
由课题组向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鉴定申请。
2.申请条件
①基本完成了计划规定的项目目标和任务;
②完成了90%以上子课题的鉴定(设立子课题的);
③在计划完成时间(经批准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完成时间为准)之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结项申请,不能在六个月内进行鉴定者,必须提出延迟结项申请;
④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书面结项鉴定申请
◆鉴定专家组建议人选名单
◆《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结项鉴定申请书》(填写前六大项,其中第四项“经费决算报告”应加盖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章;第五项“主要申报文件目录”应包含相关成果、子课题一览表(设立子课题的)等;第六项“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意见”应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二)受理
1.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确定鉴定方式;
2.材料审查不合格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重新组织上报。
(三)实施
1.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项目鉴定的方式,并确定鉴定专家组组成;
2.课题组按照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进行相关工作。
(四)结果确认和处理
1.对通过鉴定的项目,由课题组将全部鉴定材料统一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提供电子文本,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由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专家鉴定小组的鉴定结论建议,并加以确认;
3.由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发文的形式将鉴定结论下达给课题组(鉴定材料上报不齐全的项目不下达鉴定结论)。
六、项目鉴定的结果分类及基本标准
(一)结果分类
1.通过鉴定
2.需要复议
3.未通过鉴定
(二)基本指标
1.通过鉴定的指标:达到计划目标,任务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
2.需要复议的指标: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而难以评判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等原因导致鉴定结论争议较大的;
3.未通过鉴定的指标:项目或专题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未通过鉴定处理:
◆未按项目立项评审时通过的项目论证及预期完成成果的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指标的;
◆所提供的鉴定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认可的;
◆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但未作出解决和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超过原定计划进度已过半年,但未作出说明的;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
(三)有关规定
1.鉴定结果为"需要复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再次提出申请;
2.鉴定结果为"未通过鉴定"的,应在接到通知后六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申请;
3.第二次鉴定结果为"未通过鉴定"的,或未按要求进行鉴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语委科研项目。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