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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2005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
信息索引: 360A20-12-2005-0183-1 生成日期: 2005-03-10 发文机构: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国际合作与交流
内容概述: 申请人情况、受教育情况、工作经历、语言能力、来华学习计划、拟在华学习或研究的详细内容、曾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著作及作品、申请奖学金类别、推荐机构或个人、申请人在华事务联系人或机构、申请人是否曾在华学习或任职、申请人亲属情况

2005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

  “中国政府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根据与有关国家政府、机构、学校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对外提供的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中国教育部委托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及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一、招生类别及奖学金期限

  汉语补习安排在专业学习之前。研究生或进修生如所学专业可以直接用英语授课,则不安排专业学习前的汉语补习。奖学金期限为录取时确定的学习年限,原则上不予延长。

  二、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国留学生派遣部门或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为1月初至4月初,具体申请时间请向有关部门查询。

  三、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须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2、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 来华学习本科专业者,须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优秀,年龄不超过25周岁;

  ● 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 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

  ● 作为汉语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来华学习汉语,年龄不超过35周岁;

  ● 作为普通进修生来华进修者,须具有大学二年级以上学历,来华进修包括汉语专业在内的各学科专业,年龄不超过45周岁;

  ● 作为高级进修生来华进修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奖学金内容、标准

  (一)全额奖学金:

  — 免交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住宿费;

  — 提供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 提供门诊医疗费和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 提供入学时由入境口岸城市至学校所在城市、汉语补习院校所在城市至专业院校所在城市,以及毕业时学校所在城市至出境口岸城市的一次性火车硬坐车票(乘坐通宵火车时为硬卧车票)。

  注:

  1、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2、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3、生活费由学生所在学校按月发给学生本人,标准为(人民币/月):

  ● 本 科 生:                  800

  ● 汉语进修生:                800

  ● 硕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 1,100元

  ● 博士研究生、高级进修生: 1,400元

  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放。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4、门诊医疗费是指:学生在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就医的日常门诊费用。学生本人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5、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是指:由中国教育部为在华奖学金生所投付的综合医疗保险。学生因大病住院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所支付的费用,由学生所在学校持费用收据按照规定的相关条款,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6、新生来华后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为:

  ● 来华学习期限为6个月及6个月以内者:300元(人民币);

  ● 来华学习期限为1学年及1学年以上者:600元 (人民币);

  7、新生来华和毕业生离华提供一次性中国境内城市间交通费:

  来华和毕(结)业的奖学金生应尽可能选择距离所在院校最近的入出境口岸或国际交通工具终、始点入出境。自出入境口岸至所在学校的城市间交通费,由所在学校按火车硬座(通宵乘坐火车可买硬卧)、轮船三等舱位开支报销。途中伙食费用及行李超重费用自理。

  8、国际旅费

  中国教育部向有协议的国家来华留学生提供往返或单程国际旅费,并委托留学基金委负责购买学生所在国首都与中国北京之间的最直接,最经济航线的国际机票。学生如需绕道来华或回国,需多支付的机票款由学生本人自理,行李超重费亦由学生本人自理。

  (二)部分奖学金:为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不含安置费、一次性城市间交通费)。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1、《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印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2、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就业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3、申请学习本科专业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高中会考成绩单;申请其他类别的学生须提供学习成绩单。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4、来华学习和研究计划(本科生不少于200字,进修生不少于400字,研究生不少于500字),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5、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和申请作为高级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提交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在中国境内申请硕士、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者,须出具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6、申请学习音乐专业的学生须提交本人作品的光盘;申请学习美术专业的学生,须提供本人作品光盘(2张素描画,2张色彩画,2张其他作品);

  7、年龄不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提交在华法定监护人的相关法律文件。

  8、《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仅限于来华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者),须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中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查。缺项、未贴有本人照片或照片上未盖骑缝章、无医师和医院签字盖章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无效。鉴于检查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请申请人据此确定本人进行体检的时间。

  上述申请材料由承办招生事务的中国驻派遣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或派遣国驻中国大使馆于2004年4月30日前送达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不受理个人申请。无论录取与否,申请人材料均不退还。

  六、学习院校及专业的选择

  申请人可在中国教育部指定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选择3所志愿学校和1个志愿专业,并严格按照《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名录》(请查阅本指南)和《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名录及专业目录介绍》中列出的学校和专业目录填写学校和专业名称。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和申请进修来华学习者,请另附纸详述来华学习和研究计划。

  七、录取及通知

  1、留学基金委对奖学金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有权对申请人所选择的学校、专业和年限进行适当的调整。申请材料将由留学基金委转送有关学校,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申请人条件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视为申请无效,不予受理。

  2、从境外申请免试来华读本科、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者,如其本人学历水平未达到中国普通高等学校的要求,可由学校先作为试读生录取,试读期限为一年。学生在试读期间必须通过学校规定的入学考试或相关的课程考试后方可转为正式学生继续学习,其试读期间的成绩计入总学分。如专业学习前需要补习汉语者,应在汉语补习期间通过学校的入学考试或相关的课程考试后方可正式进入专业学习。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考试者应作为进修生结业回国。

  3、留学基金委鼓励申请人提前自行联系学校和导师(学校的选择限定在中国教育部规定的115所大学中),如申请人已获得学校或导师邀请信,请在申请材料中附上,留学基金委将通知学校直接录取。

  4、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申请人,经中国教育部批准后即可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在华学习。

  5、奖学金获得者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已经其本人签字同意的,《录取通知书》上明确的录取院校、学习专业及学习期限。

  6、留学基金委将在7月31日前将《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寄送承办招生事务的相关部门,由其将上述文件转交学生本人。

  八、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系方式

  地 址:中国 北京 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 2号楼A3单元

  邮 编:100044

  电 话:0086-10-88393619

  传 真:0086-10-88393620

  E-mail:laihua@csc.edu.cn

  网 址:http://www.cs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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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5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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