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办理办法 | ||||
信息索引: | 360A20-12-2004-0418-1 | 生成日期: | 2004-07-06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
发文字号: | 信息类别: | 国际合作与交流 | |||
内容概述: | 回国、证明 |
为学成回国工作,证明留学身份、联系工作、创办企业、落转户口等,留学人员回国时需持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印制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在外留学人员首先要到我驻在国的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报到和注册登记;并在学成回国工作前,按照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表的第一联由留学回国人员保存,第二联由留学回国人员带回国内向海关申报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第三联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存查。
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通讯联系信息可以从http://www.jsj.edu.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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