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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后续事务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索引: 360A20-12-2015-0014-1 生成日期: 2015-04-03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外厅〔2014〕26号 信息类别: 国际合作与交流
内容概述: 教育部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要求,将后续事务工作通知如下。
有 效 性: 依据《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18〕5号)失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后续事务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教外厅〔201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要求,现将后续事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出台和报送相关规章制度。下放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简化跨地区经营的相关程序,旨在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更加充分地参与市场竞争和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要着力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推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可持续发展。请将已出台的管理办法及时抄报我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二、发挥社会组织协同管理的作用。为推动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根据教育部的部署,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成立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和鼓励全国性和地区性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着重指导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秉承诚信、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开展各项业务,增强行业的国际竞争力,积极跟踪和妥善应对世界教育服务贸易的新趋势和新挑战。

  三、启用统一式样的资格认定书。我部已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式样(相关印刷模板和打印模板将分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新审批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颁发新的资格认定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编号办法由字母和数字组合构成,第一部分的两个字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二部分的四个数字为初次颁证的年份(即予以资格认定的年份),第三部分的四位数字为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顺序号。例如,BJ2014000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编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改动。

  经教育部资格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原资格认定书的制度安排,请各地在管理办法中予以规范。

  四、完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和监管信息平台。我部将依托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完善全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和监管信息平台。平台在整合信息的基础上,还将开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投诉跟踪系统。请各地结合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获得资格认定的机构进行全面梳理,并报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表》(含电子版)。

  联系人:刘晓文 张静

  电 话:(010)66097514 66097511

  地 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教育涉外监管处

  邮 编:100816

  邮 箱:gjs_jgc@moe.edu.cn

  附件: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式样).pdf

     2.资格认定书编号行政区划代码一览表.doc

     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表.doc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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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4-03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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