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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索引: 360A20-12-2015-0015-1 生成日期: 2015-04-03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外综〔2013〕50号 信息类别: 国际合作与交流
内容概述: 教育部为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后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 效 性: 依据《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18〕5号)失效。

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失效)

教外综〔201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审批实施部门由教育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后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的下放是推进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自费出国中介服务秩序稳定的要求出发,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制度措施,确保审批权下放后各项衔接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二、完善规章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会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抄送教育部。《管理办法》要体现精简程序、高效便民的要求,依法科学、合理设置申请自费留学中介服务资格所需的条件,明确申请程序,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和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作为从事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对以设立分支机构方式在本地区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简化程序,允许其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凭已取得的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即可在本地区开展业务。要依法明确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要求,保障出国留学者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我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要创新管理方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注重对事后监管体制机制的规范,细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办法。

  三、健全监管体系。教育部将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宏观监管职能。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统一式样;进一步完善自费出国留学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及有关信息,及时发布留学预警;及时通报或者协调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重大违规行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推荐使用教育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时将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主要信息、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数据报送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四、发挥社会组织协同管理的作用。要支持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和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各地应当依法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其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质量和专业人员资质认证标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执行中的重要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教育部。

教育部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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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4-03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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