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公共管理硕士(MPA)课程设置和学分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22-07-2003-0104-1 | 生成日期: | 2003-03-24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
发文字号: | 学位办〔2003〕15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公共管理硕士、课程设置和学分 |
学位办〔2003〕15号
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建议,经研究,现就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和学分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核心课程(共26学分):
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外国语为必修课;其余7门核心课程中,自选5门。核心课程须修满20学分。
二、专业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20学分):
各培养单位根据专业方向和学校自身特色、优势,自行安排,总学分不少于20学分。
三、社会实践与研讨:2学分。
请各培养单位自2003年开始执行上述调整方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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