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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全国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信息索引: 360A22-07-2006-0465-1 生成日期: 2006-09-25 发文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发文字号: 学位〔2006〕38号 信息类别: 高等教育
内容概述: 关于全国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关于全国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学位〔2006〕38号

全国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你委呈报的《全国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委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全国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请按照章程规定,积极开展有关工作。

  附件:全国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全国风景园林硕士(ML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风景园林硕士(MASTER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简称ML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指导、协调和评估机构。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协调、评估全国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教育工作,促进我国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我国风景园林建设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一章 组 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计院所和有关管理部门,从事风景园林教学、科研、设计和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成员25到29位;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另设顾问若干名。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选聘,每届聘期为四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总结和部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因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决定临时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指导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开展专项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全国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提供建议与咨询;

  二、指导和协调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

  三、根据《风景园林硕士(MLA)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要求,提出制订或修订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

  四、指导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和教材建设,推动与督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五、组织有关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调查研究;

  六、研究制定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程序和办法,并组织教学评估工作;

  七、促进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八、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与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经 费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一、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承担的公共活动费;

  二、指导委员会培训、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三、社会捐助。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经费管理;

  二、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全国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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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5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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