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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制定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22-07-2006-0460-1 生成日期: 2006-09-26 发文机构: 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发文字号: 教研司〔2006〕16号 信息类别: 高等教育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制定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制定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研司〔2006〕16号

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切实保证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国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提出了《制订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现将该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出本单位的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于2006年11月底前报全国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附件:制定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制订风景园林硕士(ML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一、培养目标和要求

  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是与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主要为风景园林事业相关领域培养应用性、复合型、高层次的专门人才。

  培养要求:

  1、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掌握风景园林相关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艺术素养,具备承担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能力。

  3、具备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入学要求

  1、招收对象:

  原则上为具有风景园林事业相关领域实践经验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以及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

  2、考试科目:

  (1)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英文名称为Graduate Candidate Test,简称"GCT")。

  (2)专业考试和相关测试。

  三、培养方式和学制

  1、攻读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采取学校集中授课与学生结合工作实践自学相结合的培养方式,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2、采取启发式和研讨式方法教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由高等学校与用人单位合作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由高等学校相关学科和风景园林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共同担任。

  4、学习年限为3-5年。

  四、课程设置与必修环节

  1、必修课程 (不低于16学分)

  (1)政治理论            2学分

  (2)外国语              3学分

  (3)风景园林历史与理论 2-3学分

  (4)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 4-6学分

  (5)园林植物应用与技术 3-4学分

  (6)生态学专题          2-3学分

  2、选修课程(不少于下列6类课程中的4类)

  (1)风景资源管理类课程(包括文化与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等的资源保护与管理)

  (2)园林植物类课程(观赏树木、花卉、草坪等)

  (3)风景园林工程技术类课程(包括园林施工与管理等)

  (4)园林文化与艺术类课程

  (5)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相关课程

  (6)旅游相关课程

  3、必修环节

  (1)中期考核

  (2)开题报告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五、学位论文(设计)

  1、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设计)选题应当是风景园林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或者是具有一定规模和功能要求的规划设计项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2、学位论文(设计)须独立完成,应有先进性和一定的难度及工作量。

  3、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考取攻读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者,须从事3年及以上风景园林实践,方可进行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4、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应有不少于2位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专家组成。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学位授予

  通过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不低于32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设计)答辩的研究生,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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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4-25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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